五、走向环境
宪法民主
行文至此,可以看到这样的图景,它可能勾勒出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和公民适用环境保护的权利的界限。我预设了这样一个理想国家,没有环境
宪法民主保障的缺失,对环境的关注是它的基础。这一理念部分地以现存是关于国家在荷兰政治运动中的角色的理念为基础。荷兰所有的政党都承认国家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尽管在自由、社会民主和基督教民主运动中的方法有所区别。18 第二,保护环境是国家重要任务的理念也可以在James M. Buchnan 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得到支持。19 在前
宪法契约中,清洁环境是一种公共物品,不能留给自由市场。甚至“健康环境权”被认为是个人的一种重要基本权利也是可能的,它必须规定在
宪法契约中。这种方法在荷兰和德国法学家的著作中得到进一步发展。20 环境法律目标(environmental Rechtsstaat)的图景有以下几个特征:1.对基本权利的保护是首要和最重要的政府任务(国家起主要作用);2.在发展环境政策和法律方面,程序规则起主要作用;3.环境政策和法律的目标具有这样的理念特征,环境具有内在价值,而它本身不能保护自身的尊严。
1.作为国家义务的环境保护
基本权利保证每一个人根据他们自身意愿生活的人身自由;这通常规定在
宪法中。它们受到特别保护,不能随意改变。健康环境的权利和身体健康的权利也包括在这些基本权利之中。
宪法也给出保护公共物品的规则。国家必须以公正和非歧视的方式提供和分配这些物品。很显然,环境是这些物品中的一种。我们需要呼吸清洁的空气,在干净土壤上种植蔬菜,甚至需要在林间散步。但是,我们也需要空气开办工厂、开汽车和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和修路。市场机制并不能协调对环境的这些不同要求。协调这些目标可以看作国家的次要任务。由于按社会契约对健康环境的关注也可以看作是首要任务。我们发现首要和次要任务的界限是开放的。
2.公民的程序权利
当指定环境保护政策时,必须遵循一系列程序规则。对于它的
宪法和民主规则是,政府行为必须是连续和可预期的,当个人认为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司法机构的公正处理。通过允许公民参加决策过程和允许他们(申请)司法审查,个人可以在政府决策中有更大的发言权,使决策更有效、合法。社会和每一个人尊严的复杂性要求所有人得到公共文件、参与决策过程和使用司法机关。这在关系到环境利益时候就特别重要。由于自然无声无息,由于这是我们的利益,为了后代人的利益,环境不能残缺,所以,任何人都必须有权代表环境执行这些权利。所有人必须有权知道环境状况和参与影响环境质量的决策。甚至要求对这些决策申请司法审查的权利也可以考虑向所有人开放。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