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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宪法权利

  四、荷兰宪法21条
  现在进一步分析荷兰宪法21条,它是这样规定的:保持国家的可居住性和保护与改善环境应当是国家当局的关注事项。(It shall be the concern of the authorities to keep the county habitable and to protect and improve the environment.)第21条被认为立法者处于首要位置。它为立法者设立了制定法律的义务:(1)规定对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2)便利公民自身为环境负责。
  当时在国会对宪法的争论中并没有给予第21条足够的重视,后来,立法者、执行机构、法官和法律学者很明显地没有对宪法的这一环境保护的最基本的条款进行研究。毕竟,任何人都不能说在荷兰环境不是问题。很显然,立法者、执行机构和法官都有对环境问题给予特别关注的道德压力,尽管国家组织很少与第21条直接相关,但对环境利益的保护规定在宪法基本权利一章中可以加强这一点。
  荷兰立法已经对环境问题制定了综合的方法。因此,对一系列行动(例如工厂既污染空气又产生大量噪音)的许可申请只须一个许可,通过它所有的环境事项得到处理。这样主要好处是可以用更好方式预防所有的环境损害,因为所有的污染活动同时得到评估。这一综合方法还可以别看作清洁环境的基本权利的一部分:环境必须被看作一个整体,环境保护的每个方面都必须审查(包括对环境价值本身的关注)。
  实施清洁环境权的环境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保证保护的水平(在荷兰许可必须保证最可能的保护)和可能性,为了随时对环境给予最可能的保护,执行机构应当连续审查许可。计划是得到清洁环境的综合方法的一部分。
  进一步而言,立法者不能废除用来保护环境的法律,降低保护水平,除非同时制定提供至少同等保护水平的新法律。他必须实施欧盟的环境保护指令以维护最低的水平。
  对实现环境保护权起重要作用的程序性权利已经被小心翼翼地制定在荷兰立法中。例如,《环境政策法》10 赋予任何人被倾听和对许可决定草案提出异议的权利。任何进入这一公众参与程序的个人都有权启动行政法院的程序,即使特定公民没有特别利益。因此,私人环境组织在保护自然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经常带来环境质量信息指出政府决策过程的瑕疵,并些通过司法机关的权威采取进一步行动或取消该决定。尽管他们的数量不多,但仍然可以在荷兰立法中发现立法例子,它的确保障了代表环境利益的个人或团体参与决策和使用法院(例如the Pesticid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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