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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宪法权利

  5、瑞士
  从1971年开始,瑞士宪法已经提到了环境政策。尽管开始时打算实行国家与州政府分权,但第24条现在被看成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是国家义务,所以又是一种“国家目标规定”。这一对国家立法者的宪法义务导致了《环境保护法》,其中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和公共参与。与德国和奥地利相反,环境保护团体能够通过行政和司法机构的程序保护生态利益。与奥地利环境司法监察专员(Ombudsman)履行类似职能的特殊机构也已经被创立。8
  三、荷兰
  所有基本权利被放在了荷兰宪法第一章,这表明所有权利必须被看作同等重要。尽管环境保护的权利(第21条)被概括为国家义务,并非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它经常被认为比其他基本权利具有较少的法律实践意义。地确,法官在适用这一留给国家大量自由裁量权的权利时非常严格。除此之外,个人只能对政府援引这一权利,而不是对其他公民。同德国基本法(Grundgesetz)一样,荷兰宪法承认身体健康(physical integrity)的权利。然而,与德国相反,规定这一权利的第11条从来没有被认为是人民对抗污染环境的行动和决定的权利。这非常不幸,而德国的方法却有许多积极的效果。第11条有五种可能的含义。1.第11条设定了义务,当人们的身体健康(physical integrity)受到威胁的时候,就要立法来保护环境。2.政府机构的决定要依据第11条审查(除非这是由国会和国家政府联合制定的法律:宪法120条宣称这种法律是不能违反的)。3.法院可以禁止政府威胁人类健康的活动。4.在公民之间的民事诉讼中,尤其是侵权案件,第11条可能很重要。5.第11条只是所有国家组织解释的指南:身体健康(physical integrity)必须给予最大可能的保护。
  由于这是一种非常人类中心主义的方法,它只是在环境污染明显损害人类健康的时候才有效,第11条只是有一种有限的重要性。对环境保护的权利在民法中演变的简单研究就可以发现,荷兰的环境保护团体可以很容易地保护环境利益,甚至“只是”与环境的内在价值有关。(不懂)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一项新的对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权利被确立,不是国家义务,而是个人的权利,那么,荷兰宪法将会更好地顺应环境宪法民主理论的要求。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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