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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宪法权利

  2、欧盟
  虽然生活在清洁环境中的权利没有直接规定在欧洲条约中,但是在根据已经被所有欧盟国家批准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建立的欧洲共同体个机构中,环境保护已经成为重要任务。2欧盟已经利用重要指令在环境政策领域非常积极,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和成员国公民对环境信息的重要指令。3 
  3、德国
  德国宪法包含了这一条文,德国基本法(Grundgesetz)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1993年,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联合委员会准备的宪法在“国家目标规定”上达成了一致,既根据基本法(Grundgesetz),实施环境政策和法律是国家机构的宪法义务。(第20a条:国家在合宪秩序的范围内,透过立法,并根据法律与法透过行政与司法,保护自然的生命基础并同时向未来的世代负责。1994年的修宪规定)对于环境保护的“国家目标规定”的实践法律后果,已经有许多讨论。根据这一宪法规范,倾向于一致的意见认为,立法机关必须通过制定法律来保护环境。但是,只有当立法明显与必要的环境利益相悖时,联邦法院才可以废除它。4 因此,只能遵循严格的解释方法.对于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这一新的条文只能是解释的指南。不清楚或那些留给执行机关裁量权的规则只能根据新宪法的条款解读。现有的基本权利也可能受“国家目标规定”的影响。然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联邦宪法法院在其决定中对新条款的适用。除了提到的环境保护条款外,德国宪法在一定程度上为对环境的关注提供了法律支持。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表明身体健康(physical integrity)的基本权利(article 2, section 2)为个人对抗政府的环境危险形动提供了一定水平的保护。5 除了政府机构外,个人不能援引这一基本权利,但是,在关系到可能对周围的居民的健康产生影响的项目时(例如核能选址),国家机构应当便利个人参与决策。政府(包括立法者)还必须注意环境的变化,如果有必要为相关公民的身体健康提供必要保护,必须修改法律和决定以适应这一情况。因而,身体健康的基本权利提供了生态保护的一点内容。
  4、奥地利
  1984年,环境保护象德国的建议那样以研讨会的形式规定在奥地利宪法中。法官已经对关于环境保护的宪法权利的申请有了经验一个有趣的案例是对确认对船公司许可的法律的审查。根据奥地利宪法法院的意见,这一法律“在决策过程中有效地保障了对环境利益的考虑”。6 这恰恰是在“国家目标规定”进入德国宪法时,德国人希望法官使用的严格方法。奥地利环境法律与政策唯一不同的特征是环境司法监察专员(Ombudsman)。7 这一机构用来维护自然与环境的利益和履行在环境问题上一般公众和政府的中介功能。由于在奥地利象德国一样,公众参与和对司法机关的使用仅限于那些其私人利益相关的方面,自然和环境本身的利益(和将来世代的利益)并不能由公民个人或环境保护群体维护。环境司法监察专员必须弥补这一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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