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的环境保护基本权
谷德近
【关键词】环境法;
宪法;基本权利
【全文】
Hakan Hyden Minna Gillberg 著 谷德近 译
1、瑞典的
宪法、人权和对法院的使用
在最近的20年里,基本公民自由代表了瑞典立法最重要的主题,尽管在这一问题上有相当数量的政治不同意见,认为这是基于法律规则的需要。令人惊奇的是,并没有人宣称在瑞典
宪法中有独立与国家权威之外的不可分割的人权。瑞典体制的目的在于提供能够在国家法院和相关国家机关援引的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一些一般条款被包括在政府文件的第7章(Instrument Government , IG,chpter 7) ,例如,公共权力应当根据所有公民的平等价值和个人的自由与尊严来行使;个人的人身、经济和文化福利应当作为公共活动的基本目标。提供的保障主要与代表公共利益的个人关系有关,但不与其他公民和私人事项相关。
宪法提供的保护基本如下。有某些不可分割的权利与自由。值得提出的是并没有提到健康与保护环境的条款。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大部分只能由议会或政府正式签署的法律才能限制。某些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于个人关系。基本上与其他国家的法律现状是一致的。两项独立的法律分别保护在出版和其他媒体方面的言论自由。
除了宪法制度之外,《欧洲人权公约》也提供了保护。然而,直到最近该公约才被纳入瑞典法律,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融入欧洲共同体法律。瑞典在关于公约第6条(关于人身与财产的条款)的要求方面有极坏的名声。欧洲法院已经在许多场合发表了针对瑞典的声明,尤其是对待公民自由和在对使用法院上失败。许多有公民自由有关的案件仍由政府或中央行政机关处理。作为对许多针对瑞典声明的回应,一项允许针对政府决定的申诉被提交给最高行政法院的条款在1988年通过。由于最高行政法院不想试用这些法律形式(legal circumstances),而只是提供司法审查,即审查对事件的正式处理的正确性和决定是否违反了某种法律规则,所以对欧洲公约的适用仍有疑问。
2、许可的签署——“对生命的许可”(A Permit issued – a “licence for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