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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沙尘暴防治的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3、我国可资利用的国际机制
  通过分析包括防治沙尘暴在内的荒漠化问题的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我国应该在全球和地区两个层面上获取在防治沙尘暴行动中的支持。
  在全球范围内,依据《防治荒漠化公约》的有关条款,积极参加缔约国大会和公约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向国际社会阐明我国防治荒漠化的政策和实际行动以及在这一过程中遇到的资金、技术、信息、人才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困难,争取更多的国际援助。(1)开辟更多的国际资金来源渠道。在争取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援助的同时,通过制定合理有效的资金使用方案,向《防治荒漠化公约》设立的基金谋求更多的资金援助,并通过谈判合作的方式直接向发达国家争取资金援助和贷款。另外,制定适当的经济激励措施,吸引国外私人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投资。(2)积极参加公约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充分利用组成该委员会的各国专家为我国防治荒漠化的努力提供知识、技术支持,并有意识地通过这些活动培训我国的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我国在防治荒漠化的技术水平和能力。(3)通过公约的全球网络,对有关短期和长期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交换,实现有关标准、术语的国际化,并充分散发利用这些宝贵资源,建立沙尘暴的早期预警机制,从而提高整个社会对灾害发生的预测和抵御能力,并提高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水平。(4)争取有关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以优惠的条件转移其先进的技术,并与其进行合作,以实现相关技术在国内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改造、提高,加强我国治理沙尘暴等荒漠化问题的科技水平。
  虽然我国沙尘暴的发生与邻国的影响有较大关系,但是考虑到关于跨界损害影响的国家责任的国际法还有待进一步发展,所以依照《防治荒漠化公约》附件2关于区域实施的具体规定,加强与蒙古、哈萨克斯坦等国的合作,是比较可行的方案。按照附件的要求,与受到沙尘暴影响的有关国家进行双边或区域的合作,制定短期或长期的行动规划,在资金、技术等方面进行合作,达到协调各方治理行动、避免治理成果相互抵消的弊端。为了使此类合作长期化、固定化,还应该依照公约附件的要求,设立双边或多边组织,或其他特别机构,这些组织或机构应该定期举行会议,审查、评估和监督合作项目或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或要求。除此之外,该组织或机构还应建立信息、技术交流网络,制定现有技术、工艺和方法列表,以供各方参考使用,并定期交换有关数据、信息和经验,做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及时更新。另外,这种合作组织还应该致力于各方相关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并对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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