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尘暴防治的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谷德近
【摘要】我国的沙尘暴灾害是全球范围内荒漠化的一种表现,目前,有关防治荒漠化的国际法软法文件已经有所发展,并且专门应对这一问题的《防治荒漠化公约》已经生效,这为我国解除沙尘暴的困扰提供了契机,可以为本国的治理工作提供资金、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有利条件。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沙尘暴;荒漠化;《防治荒漠化公约》
【全文】
张望英 谷德近
全球范围内的荒漠化趋势是沙尘暴灾害发生的根本原因,目前全球有75%的干旱、半干旱和半湿润干旱地区正在受到荒漠化威胁,这些地区的面积达30亿公顷,涉及100个国家和地区。在上个世纪内已有300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成为沙漠,北非、也门、俄罗斯、地中海加勒比地区、中亚地区正在受到非常严重的威胁,从根本上制约着这些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由此引发的水源等生存条件的争夺日益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沙尘暴天气在我国频繁发生,目前已经影响到整个长江以北的大部分地区,面积达140万平方公里,受害人口近1.3亿,综观上世纪60年代以来的沙尘暴发生情况,发生频率、影响区域和损害程度有日趋严重的态势。我国政府已经对此作出了积极反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制定了2010年、2010年——2020年、2020年——2050年三个阶段的治理规划,并且,制定或修改了《
环境保护法》、《
草原法》、《
森林法》、《
防沙治沙法》等,初步形成了我国生态保护的政策法律体系。但是,实际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我国生态破坏的形势还在加剧,最根本的原因有两大类,一是受到境外沙尘暴发生源区的直接影响,主要是受到哈萨克斯坦和蒙古国沙尘暴的跨界侵袭,二是我国缺乏相应的资金投入、科技人才、信息网络和管理技术。要从根本上解除我国频繁发生的沙尘暴灾害的困扰,必须从全球范围内的荒漠化着眼,在国家和地区层面上都要作出合理可行的应对,依托现有的国际环境法框架,充分利用双边、多边或区域机制,为我国的沙尘暴防治获取可资利用的有利条件。
1、沙尘暴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