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难以弥合的生态鸿沟

  二、经济手段的困境
  纯粹的经济手段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应用是极少的,它仅限于能够给经济主体带来直接效益的场合,例如将有生物开发价值的稀有或濒危物种及其生境,或有旅游价值的自然生态区域交由经济主体开发、保护和管理。但是大多数生态环境惠益总是存在着开发与保护的尖锐冲突,这确定了不能依靠经济主体追逐利润的动机来实现合理开发、妥善保护的生态环境目标。无论是环境定价、界定产权,还是征收税费、政府补贴,都必须首先由政府制造环境物品的人为稀缺,并强制企业遵循这些天然经济规则之外的规则。所以在任何保护生态环境的经济手段的背后,总能发现政府干预的影子。
  在诸多经济手段中,本文集中分析明确环境产权征收和环境税费两种。经济学从使用环境公共物品的外部不经济性出发,各自提出了自身的理论构建和制度设计,最典型的当推科斯定理和庇古税。
  罗纳德·科斯从环境产权配置出发,试图消除环境污染造成的负外部性。他认为,之所以出现对环境物品的滥用,就在于公共物品产权的模糊,只要明晰环境物品的产权,不管产权初始配置如何,就“可以在没有政府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解决外部性问题”。[5]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Coase’s theorom)。科斯定理的提出使人豁然开朗,似乎找到了医治外部不经济性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良方。但是界定环境物品的产权,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需要明晰产权的环境物品包括哪些环境要素;二是交易如何进行。环境物品的范围具有天然不确定性。经济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广越深,环境公共物品的范围就会越大,不受经济影响的自然因素是排除在环境公共物品概念之外的。这就使得环境公共物品在空间上由区域性向全国性和全球性发展,例如全流域性的失态危机与水土流失、臭氧层破坏、全球气侯变暖。在时间上,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会发现有更多的环境要素受到了经济活动的影响,这些自然要素也会相应成为环境公共物品。另外,需要置于产权控制之下的是自然要素本身,还是这些要素所具有某些特性呢?例如,需要明晰产权的是空气和水体呢,还是它们的清洁性。姑且不考虑环境公共物品不确定的特性,仅就清洁空气而言,又如何将其分配给不同主体呢?无法通过物理手段置于某一主体的控制之下,这恰恰是环境公共物品的悲剧所在,即使在名义上明确了产权,仍不能阻止经济活动的污染破坏。依照科斯的理论,如果没有国家干预,就无法进行令人满意的制度安排。
  科斯定理的生命力还在于交换,即环境利益的享有者与需要消费环境利益的经济主体进行交换。这仍然存在两个无法突破的瓶颈。首先是高昂的交易费用,其次是模糊的环境定价。不管环境物品的产权配置给企业,还是居民,巨额的交易费用都会使单个主体出让或购买环境物品不可能。例如,受到紫外线损害的居民是无法与全球所有氟氯昂生产者和使用者搭成交易协议的。至于环境利益值几何,结合庇古税来讨论。
  在不存在交换的场合,对没有价值的环境物品进行定价是十分困难,庇古税的确定方式似乎使我们发现了这一方法,即污染者承担污染损害的边际成本。那么,这种边际成本是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损失呢,还是恢复原有环境质量所需的费用呢?可是适宜风景的破坏,人身生命健康的损伤、稀有物种的灭绝、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挥霍所造成的损失都是无法用货币表征的,也是不可恢复的,对于可恢复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由于损害后果远远滞后于污染行为,治理的及时与否,相同总量和浓度的污染物因环境条件不同都会使治理费用大相迥异。这都说明对生态环境定价所遇到的理论困难。既然无法确定污染的社会边际损失,庇古税只能成为水中月,镜中花。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