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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生态鉴定的内容,但是从国家生态鉴定的原则、结论的种类等方面可归纳出俄罗斯国家生态鉴定的内容,主要是鉴定对象的环境影响和鉴定对象的合法性。前者是指利用多学科的知识对鉴定对象的实施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程度、范围、规模、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和各种补救措施进行分析和评价。分析和评价标准是俄罗斯环境立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也可以是生态鉴定机关成员自身具有的相关知识,还可以是权威的论述、论著。而对鉴定对象的合法性评价则以前者为基础,通过对鉴定对象环境影响及其补救措施的分析,以鉴定结论的形式说明鉴定对象是否符合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和俄罗斯宪法、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14]
  俄罗斯生态鉴定主要强调生态鉴定对象的合法性,而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则是很广泛的,最鲜明的特点是对替代行动方案的要求,并要对其各种环境影响和补救措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论证。 由于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了替代方案,这样既可以选择对环境最优的方案,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实现建议行动预期的目的。俄罗斯的生态鉴定显然缺乏这种灵活性,这与两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的范围不同是直接相关的。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仅限于联邦政府的行为,就社会整体而言,它是公益行为,只要能达到预期目的,其实施方式、地点、时间都是可以变通的,而俄罗斯的国家生态鉴定对象则大大超过了这一范围,除了国家行为之外,有大量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行为都是鉴定对象,这些行为大多是不能替代的,例如许可证的申请、企业的设立等,否则这些行为者也就完全不能实现预期目的,因此,其生态鉴定结论也只能是肯定和否定。
  五、环境影响评价的效力
  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本身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一种决策依据。立法建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和立法程序相结合,本文不作讨论,但联邦政府的其他行政行为却是可诉的,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任何因联邦政府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个人和团体都可以就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联邦行政机关在作出某一行政行为时,应该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法》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没有或没有按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相关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制止被控行政行为的实行,通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许多环境保护团体事实上都已获得了起诉资格,并且经常胜诉。例如,最近美国国家公园保护协会(National Parks and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为了保护阿拉斯加冰川河湾的国家公园和保护区,就成功阻止了国家公园署(National Park Service)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实施其制定的“船只管理计划”。[15]可见,通过公众和环境保护团体、各级联邦法院的参与,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没有因为评价主体是行动机关本身而失去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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