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上述差异,在确定具体的评价机关时,依据的标准也是不同的。美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联邦行动往往涉及多个行政机关,为了明确各机关的不同职责,《关于实施国家环境政策法程序的条例》把这些机关分为“领头机关(leading agency)”和“合作机关 (cooperating agency)”。环境影响评价由领头机关主持,承担主要责任,合作机关指对有关联邦行动的环境影响有法定管辖权或专业知识的联邦行政机关,它们应领头机关的要求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提供有关的情报开发、环境分析等技术和人员的支持。如果各机关不能就“领头机关”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机关:一、某机关卷入或参与的程度、时间和先后次序;二、批准或否定项目的权力;三、是否在有关专业知识方面有优势。[12]
相对而言,俄罗斯的生态鉴定机关是特定的,但鉴定活动由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还是其在各联邦主体的分支机构管辖,决定的依据是评价对象的不同。在本文第二部分列举的俄罗斯国家生态鉴定对象的第一、二类中,凡属联邦一级的国家行为或需要由联邦政府批准、认定的行为或法律文件的鉴定机关都是俄罗斯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其他在联邦主体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由俄罗斯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各联邦主体的分支机构进行鉴定。就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而言,其经济活动的影响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主体的,由俄罗斯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进行鉴定,其余的由其分支机构鉴定。当鉴定机关不能确定时,由俄罗斯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决定。
通过上述比较可见,美国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自我评价,评价主体就是进行联邦行为的机关本身,而俄罗斯的生态鉴定机关是特定的,尽管要求进行生态鉴定的机关或其他组织也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材料,但最终还要由鉴定进行评价,而美国则没有这么一个置身于联邦行动之外的机关专门对起进行评价。那么,在是否意味着,美国的联邦机关为了达到自己的行动目的而不会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评价的标准呢?答案是否定的,其原因将在下文论述。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其中专业知识上优势是确定主要评价机关的重要标准,这适应了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可以避免因相关信息情报或知识的缺陷而导致的疏漏,而俄罗斯的生态鉴定机关是特定的,这要求它拥有各种类型的生态鉴定所需的专业知识,这在机关建设上会是一个难题。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也就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根据《关于实施国家环境政策法程序的条例》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有三项内容:一、包括建议行动在内的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详细说明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内容,它包括建议行动(the proposed action)和替代行动(the alternatives)两类,后者是相对于前者而言的,指可以替代建议行动并实现其预期目的的方案。按照替代方案的性质,它又可分为基本替代方案(primary alternative)和二等替代方案(secondary alternative)和推迟行动三种。基本替代方案指的是以根本不同的方式实现建议行动的目的、可以完全代替建议行动的方案,包括不行动(no action)。二等替代方案是指在不排斥建议行动的前提下,以不同方式实施建议行动。推迟行动是指,当建议行动的环境影响在科学上具有不确定性时,应当谨慎地推迟行动。二、各种方案可能会影响的环境,这一部分的数据和分析必须和与环境影响的程度相称。三、各种行动方案及其补救措施的环境后果。补救措施是限制、减少、弥补行动的不利环境影响的手段。这一部分的内容应该包括各种行动方案及其补救措施的直接的、间接的环境后果的程度,各种行动方案和补救措施对包括能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要求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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