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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

  由于俄罗斯的生态鉴定分为联邦和联邦主体(即组成联邦的各成员)两级,所以其鉴定对象也分为两类,即联邦一级和联邦主体一级的国家生态鉴定对象,同时,按照鉴定对象的性质,又可以划分为三大类:一、联邦和联邦主体的其实施可能会对自然环境产生消极影响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这些草案包括联邦和联邦主体立法机关的法律文件草案、行政机关的立法建议和其他法律文件草案;二、需要联邦和联邦主体批准或认可的法律文件,例如国际条约、如果发放所允许实施的活动可能对自然造成影响的许可证的论证材料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物质的技术文件草案和商品质量说明书草案及服务行业说明书草案等。三、俄罗斯境内企业组织和其他经济活动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歇业和关闭的经济技术论证材料和方案。
  可见,俄罗斯国家生态鉴定对象的范围是很广泛的,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只是联邦政府和准联邦政府的行为,并且需要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而俄罗斯的生态鉴定对象不仅包括联邦政府的行为,还包括联邦主体的行为;不仅包括政府行为,还包括立法行为;除了国家行为外,还有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不仅涉及一般法律文件草案,还有技术规范草案,而这些行为只要可能会对自然环境产生消极影响,就属于国家生态鉴定的范围,这较之美国环境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规定而言,俄罗斯的国家生态鉴定要求是极其严格的。这种立法上的差异可以从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的时间上得到解释。美国于20世纪60年代末在世界上最早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俄罗斯《国家生态鉴定法》则制定于90年代,这期间世界各主要国家几乎都确立了类似制度,在其实践活动中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成果,俄罗斯生态鉴定立法表现出很强的后发优势。但是,俄罗斯环境法对生态鉴定对象的要求只是笼统地规定可能对自然环境产生消极影响,并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另外,加之其鉴定对象范围极其广泛,几乎包括了所有与利用自然环境有关的国家和企业组织行为,这是否会达到预期的实际效果,还值得进一步研究。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是其行为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联邦政府行政机关,而俄罗斯的国家生态鉴定机关是“俄罗斯联邦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在各联邦主体的分支机构。可见,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是行动者本身,而俄罗斯的生态鉴定机关是与行动者完全不同的国家机关,这是美俄两国环境影响评价主体的最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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