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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宗旨在于保障《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实施,其最终目的是“促进人类和环境之间的充分和谐;努力提倡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与自然生命物的伤害,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充分了解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7]直接目的则是强迫联邦政府在立法提议和其他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重大联邦行动的建议或报告中对各种可能的环境影响进行详细说明。[8] 《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的第一条就明确了生态鉴定的目的,即预防经济与其他活动对自然环境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和与此有关的不良的社会、经济影响。[9]在环境立法比较先进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它的目的由该国环境法的基本目的决定,同时又是其基本目的的表现,协调人类活动与自然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无疑是所有国家环境放的根本任务,就其最终目的而言,则有“目的一元论”(monism of objectives)和“目的二元论”(dualism of objectives) 之分,前者指环境法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人群健康,后者则指首先保护人群健康,其次保障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0]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第一条就开明宗义地宣称“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充分了解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其中,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重要性应当理解为包括了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从联邦行政机关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上可以证明这一点,其中包括“对人类环境的区域性短期使用与维持和提高长期生产力之间的关系”,这是典型的“目的二元论”。但就《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而言,则规定的比较笼统:“生态鉴定 … 其目的在于预防这些活动对自然环境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和与此相关的,因将生态鉴定对象付诸实施而导致的不良的社会、经济及其他后果。”可见,仅仅从立法规定来看,俄罗斯生态鉴定制度的目的并不十分明确,但从“社会后果”的措辞来看,也应该包括了保障人群健康的内容,只是不象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那样特别强调“增进人类的健康和福利”。通过上述比较可见,单从立法规定的角度进行考察,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侧重保护人群健康的“目的二元论”,俄罗斯的生态鉴定制度将防止不良的社会、经济后果并列,应当认定为是侧重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二元论”。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联邦政府的立法建议和其他的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重大联邦行动。可见,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联邦政府的行为,这些行为的主要种类有:一、联邦政府机关向国会提出的议案或立法建议,其中包括申请批准条约;二、全部或部分地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协助的、从事的、管理的或批准的工程或项目以及新的或修改了的行政决定、条例、计划、政策或程序。但是并非所有联邦政府的上述行为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还要以这些行为“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为条件。那么,如何认定某一联邦行为有这样的影响呢?《关于实施国家环境政策法程序的条例》规定了“背景(context)”和“强度(intensity)”两个判断标准。所谓背景是指联邦行为对社会整体、行为实施地和相关利益的影响,强度则指联邦行为影响的严重程度,它又通过更具体的标准来认定,可以归纳为:一、对公众健康和安全、特殊地理区域、国家历史遗迹和濒危物种的不利影响的程度;二、行动的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及其危险程度;三、行动的环境影响引起重大争议的可能性;四、行为成为未来行动的先例或代表的可能性;五、行为是否分散进行会比集中进行产生较小影响;六、行动是否可能违反联邦、州或地方的环境保护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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