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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环境权的宪法保障

  前文论及的三国宪法已经用立宪实践率先突破了传统理论达到束缚,有人认为先有人权理论后有人权制度,其实这违背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认识论原理,只有现实存在的人权制度才能形成观念上的人权理论,[15]而人权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又会推动人权制度向更为合理科学的方向发展。
  目前,用宪法保障代际环境权在理论和国外的制度建设上都有突破和发展,为代际环境权的法定化创造了理论和制度借鉴的条件,但是由于宪法的相对稳定性和修改程序的复杂性,宪法对代际环境权的确认需要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需要理论和舆论的准备,更有赖于国民意识和立宪技术的成熟。
  
【注释】 参见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23页,第105页。
参见吕忠梅著:《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版,第115页。
参见蔡守秋著:《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103
页,第108页。
李启家:《中国的公民环境权》,载蔡守秋、王曦主编:《当代环境法》,香港中华科技
出版社1992年11月版,第178页。
参见吕忠梅著:《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版,第116页;李启家:《中国的公
民环境权》,载蔡守秋、王曦主编:《当代环境法》,香港中华科技出版社1992年11月
版,第178页;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197页。
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第118—120页,第99—100页,第100页。
《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0页。
李龙:《宪法新论三则》,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
乔晓阳:《关于这次修宪的背景、过程、原则、内容、及意义》,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参见李龙著:《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189页。
] 参见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4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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