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宪法对基本人权有不同的规定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既确认基本人权原则,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日本
宪法、孟加拉国宪法、斯里兰卡
宪法和白俄罗斯
宪法最为典型;二是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种方式以中国
宪法和美国宪法为代表;三是原则上承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却规定较少,当今已经极少国家采用了。[13] 从基本人权的实质出发,
宪法不仅要从原则上确认人权的基本内容,还要规定保障人权的基本措施。[14] 没有具体权利保障的人权只能是一句口号,而没有人权原则的具体权利也就成了空穴来风、无源之水。如何在
宪法中规定代际环境权,笔者提出下列设想。
第一,在总纲中确认代际环境权的基本内容。虽然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但我国宪法的总纲具有统帅作用,它所确认是人权内容实质上起到了基本人权原则的功能。综观已经规定了代际环境权的我外国宪法,就会发现它们对代际环境权的规定并不全面。俄罗斯
宪法和巴布亚新几内亚
宪法除了序言的规定之外,并未对代际环境权的基本内容作进一步规定,而伊朗
宪法则在“经济和财务”一章中作了规定。代际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不仅仅是一项经济权利,它的内容还包括政治权利、社会、文化权利和人身财产权利,
宪法的任何一个章节都不能涵盖如此丰富的内容。就修定我国宪法而言,代际环境权的基本内容最适宜规定在总纲之中,这样既充分尊重了我国现行
宪法的基本框架,又全面地概括了代际环境权的全部内容。
第二,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保障代际环境权各具体内容的基本措施。
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其精义就在于对各项具体立法和政策是切实导向作用。似乎在这里遇到一个理论难题,即代际环境权的主体是后代人,他们能否称为一国公民呢?根据我们对“公民”概念的一般认识,后代人不具有一国国籍,是不能视为公民的,但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实质上就是保障人权的体现,对于我国的非公民居民而言,除一些政治权利外,他们还是享有大部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并不能因为他们的非公民身份而否认其所应享有的基本人权,这不仅是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原则,而是保障基本人权的体现。对于后代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中国公民的后代,并且绝大多数会出生在中国领土上,可以说他们在整体上都会是中国公民。代际环境权是以集体人权的面目出现的,我们所要保障的是后代人整体性的权利,并非保护不确定的单个主体的权利。因此,我们切不可以技术性问题而否认它实质上存在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