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际环境权廓清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一代人都有依托自然环境谋求自身发展、增进自身福利的权利,当代人在享有这一权利的时候不应妨碍后代人同样权利的实现,但这并非要求当代人原封不动地将地球环境传递给下一代,而是指后代人利用当时的技术、经济和自然资源条件达到与当代人同样的发展目的。所以,可以将代际环境权定义为,后代人享有的依托当时的一切自然、社会条件充分发展自我,与当代人同等地获得经济、文化和环境福祉的权利。根据对代际环境权的界定可以归纳出它的如下特征:
1.代际环境权的主体是后代人。这是代际环境权在主体上与其他类型的环境权的根本区别,当代人享有的环境权益用个人环境权、组织环境权等概念来表征,之所以提出代际环境权的概念,就是要确立后代人作为与当代人不同的权益主体享有的与当代人同样的权利。
2. 代际环境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呈现出一种动态的平衡。从代际环境权的定义可以看
出,每一代人只对后代人负有义务和责任,但却不对其后代享有权利,后代人作为权利主体只对当代人享有权利而无义务可言,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体现在后代人对他们的下一代负有义务。
3. 代际环境权是一种集体性的权利。对于尚未出生的后代人,并不确定某个单独个
体的存在,研究这种不确定主体的权利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但是,每一代人都会繁衍自己的下一代,作为集体的后代人,他们的出现是确定无疑的。所以,代际环境权是后代人的一项集体性权利,而非单个主体的权利。
代际环境权是环境权的特殊主体的权利,它的性质与环境权是一致的。关于环境权的性质。学术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三种: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人权说等。[3] 后代人享有的环境权益包括诸多内容,与传统民法中的人格权、财产权有交叉的内容,基于环境权,人们应当享有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它兼有物权、人身权的性质。但是除此之外,环境权还有许多传统民事权利不包括的内容,它与生存权、发展权、劳动权、休息权等许多基本人权都有交叉和牵连。[4] 所以,环境权是一项“合性的权利,包括了政治权利、社会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等诸多内容。”[5] 可见任何传统权利的概念都不能涵盖环境权的内涵,它是一种崭新的人权概念。[6] 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得以确立,不仅是环境法基础理论的重大发展,也是人权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这是继资产阶级“天赋人权”和以经济、社会、文化为主要内容的马克思主义人权之后的“新一代人权”或“第三代人权”。
代际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型的基本人权,从另一个角度将人权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将人权的内容扩大到了前所未有的范围,但它将人权主体局限在了当
代人的范围内,而代际环境权则将人权主体在人域范围内推向了极至,将尚未出生的后代
人纳入了人权的保护范围,这是人权理论的又一次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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