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此可以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在西方国家是现有公民基本权利对国家行为的直接效力,而后才考虑对第三人的直接效力问题,而中国则恰恰相反,这与中国的
宪法理念与西方不同是紧密相关的。欧美的宪政思想认为
宪法是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契约,公民基本权利也是仅仅对抗国家侵害的权利,而中国则把
宪法看成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其效力及于国家政治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国现行
宪法的序言宣示了
宪法的最高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都必须以
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
宪法尊严、保证
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国这种与西方与差别的
宪法思想为基本环境权直接进入私法领域发挥其效力提供了很好的路径,但是我们却没有任何理由对基本环境权对第三人的直接效力持乐观态度,因为中国
宪法或基本环境法并没有确认公民和其他环境法主体的基本环境权,尽管在中国有了公民基本权利直接在私法领域发挥效力的理论与实践依据,但法定基本环境权的缺失显然是釜底抽薪,从新近通过的《
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没有采纳“保护公民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的立法目的来看,要确认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可能路途遥远。但也大可不必为此悲观,因为中国
宪法规定的很多公民基本权利与环境权有关,例如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等,这依赖于法院在保护公民环境权益方面的主动性。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随着国际人权理论的发展和国际环境法的日臻完善,国内法院在国际和国内的双重推动下,17 会逐渐以积极的姿态对公民的环境权益给予保护。
三 基本环境权水平效力的限制
由于基本环境权与财产权的天然冲突性,为了衡平这两种利益,必须对公民基本环境权直接在私法领域发挥效力进行限制。从各国的宪政实践来看,公民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直接效力的限制主要有事实上的损害、因果关系和穷尽所有其他救济手段等。18但对公民基本环境权对第三人的直接效力而言,还应当进行必要的修正。
第一,事实上的损害危险。公民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直接效力一般要求当事人受到不法行为的实际损害。就公民和其他环境法主体享有的依托自然环境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以及享受良好适宜生活条件的权利而言,由于其抽象性,要证明其受到实质损害是极其困难的,并且一旦造成实质损害又往往是不能恢复的。所以,只要私人的污染行为或大规模的开发行为有造成公民基本环境权损害之虞的,就应该视同事实上的损害,这是对环境法的损害预防原则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