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法院对公民基本环境权的救济多是结合传统的公民基本权利进行的,在具体个案中,法院关闭了大量污染环境的工厂。在“甘加污染(制革厂)案”(Ganga Pollution(Tanneries)case)8中,法院依据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关闭了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制革厂,尽管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但是财产利益并不比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更重要。K·N·塞恩(K. N. Singh)认为,“我们知道,关闭制革厂可能带来失业、税收减少,但是,生命、健康和生态对人民更加重要。”9依据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印度法院除了对现实侵害公民基本环境权的情况给予了救济,并且把救济范围扩大到对公民基本环境权的威胁之中,即对可能发生环境损害活动的担心。“印度法学协会诉化肥与化学储运有限公司”(Law Socsety of India v. Fertilizer and chemicals Transvancor Ltd)10案是一个恰当的例子。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科钦地区氨气储存罐泄漏的巨大可能性相当于种族灭绝的阴霾:
对生命受到威胁的持续焦虑和恐惧状况是一种不利于人类健康和人类福利的环境。它是对第21条保障的大多数基本人权的公然否认。11
最有实际意义的是讨论同样是发展中大国的中国是否有运用公民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直接效力的理论救济遭到侵害的公民基本环境权益的可能性呢?在司法审判中援引
宪法条文一直被认为是禁区,这主要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批复。第一个是1955年对当时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的批复》,第二个是1986年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12第一个批复排除了在刑事判决书中引用
宪法条文的可能性,第二个批复列举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可以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没有
宪法条文。这两个批复没有提到司法判决引用的规范文件有
宪法条文,但是也没有明确排除
宪法条文作为司法依据,可是,实践中一直认为不能在司法中引用宪法规范。
中国宪法学术界一般把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对
宪法条文的适用称为
宪法的司法适用,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在违宪审查中对
宪法条文的适用,这属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范畴,一是在私法案件中适用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由于中国并没有违宪审查制度,学术界似乎也在寻找一个
宪法进入诉讼的突破点,而公民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直接效力则是一个恰当的入口。除了这一主观愿望之外,客观的现实需要也急需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直接效力,私人法律关系领域内出现了大量以形式上的私法合法而实质上侵害公民
宪法权利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案件大多是遵循了通过适用民法中的概括条款来体现公民基本权利的精神实质,体现的是公民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间接效力说。13但真正打破坚冰,将公民基本权利直接适用于私法领域的是“齐玉苓案”。案情是这样的:14 齐玉苓,原名齐玉玲,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但被陈晓琪将录取通知书领走,并冒名顶替进入济宁市商业学校就读,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支行。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对陈晓琪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同年,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3.5万元,但认为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的受教育权不能成立。原告不服,遂向山东省人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于受教育权是一项
宪法权利,在二审期间,山东高院就它能否适用于私法领域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1)法释字25号《关于以侵害姓名权的手段侵害
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
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批复完全否定了认为1955年和1986年的两个批复说明
宪法条文不能进入诉讼的理解。通过司法实践在事实上确认了
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有直接效力。但是,也有些学者认为,在“齐玉苓案”中,山东高院的请示和最高人民法院的 批复都是不要的,因为《
教育法》(1995年)第
81条明确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对于私人侵害受教育权这一
宪法权利,《
教育法》已经提供了以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给予救济,并对在私法领域适用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持悲观和否定态度。15但本案是侵权行为发生在1990年,而《
教育法》则是在1995年颁布的,所以,《
教育法》对本案是没有溯及效力的,所以请示和批复都是有必要的。那么,最高法院的批复到底是仅仅为了个案解决,还是有意将公民基本权利条款的直接效力引入私法领域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黄有松的认为这一批复“创造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例”。16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是预见了这一批复的长远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