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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指定管辖制度质疑及修正

我国指定管辖制度质疑及修正


我国指定管辖制度质疑及修正


孙瑞玺


【摘要】我国民诉法指定管辖制度中,“特殊原因”的规定过于简略;人民法院管辖权发生争议不是指定管辖的原因;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只能报请指定管辖,是指定管辖制度中的特色;指定管辖应当使用裁定方式,但不能提出异议,也不得提出上诉。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The Designated Jurisdiction System OfOur Country Civil Procedure,“Special Causes”Are Stipulated Too Simple To Operate;The Dispute OfJurisdiction Isn’t The Cause OfDesigned Jurisdiction;The People Court To Which Are Removed a Case Can’t Refer,Only Request Designated Jurisdiction.The System Is Chinese Characteristic;The Designated Jurisdiction System Should be Employed Award In Writing,Not Only Objection to Jurisdiction But Also Lodge An Appeal,Apply For Reconsidering,But The Award Can’t be Stayed the Enforcement.

【关键词】指定管辖、特殊原因、裁定、复议、修正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最近,A区一当事人(以下简称被告)将B县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及出庭传票交给笔者,委托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代理。从原告的起诉状看,原告位于C区。争议是由于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位于被告所在地A区。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超出B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作为律师,首先建议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B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并随即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是B县的上级法院—C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有指定管辖决定书。当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C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不几日,C市人民法院又向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即B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了民诉法关于地域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对此,本应由C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但由于C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书,使本无管辖权的B县人民法院取得了对本案的管辖权,也使得本应由管辖权的C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了管辖权。同时,本应享有一审管辖权的的C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变成了二审管辖权,即终审管辖权的法院。①
  从本案中,笔者提出的问题是:一是我国民诉法指定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哪里。二对指定管辖制度应当如何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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