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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修改建议(五)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修改建议(五)


董华春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修改建议(五)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董华春
  第八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草案第七十九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四)建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草案第八十条:
  由下列事项之义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 提前终止基金;
  (二) 基金合并或者转换运作方式;
  (三) 提高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的费用标准;
  (四)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五) 基金合同的重大更改。
  草案第八十一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未能召集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召集。
  草案第一百零一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按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其基金管理或者托管资格等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
  主题: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程序
  修改建议:
  草案第七十九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四)建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增加的新条款)
  (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草案第八十条:
  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召开;
  (二)提前终止基金;
  (三)基金合并或者转换运作方式;
  (四)提高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的费用标准;
  (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六) 基金合同的重大更改。
  草案第八十一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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