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修改建议(二)

  草案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所设立的基金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必须符合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主题:投资活动合法性
  修改建议:
   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所设立的基金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必须符合证券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评价及修改理由:
  “法律”一词虽然可以做广义上的理解,但是在我国的立法惯例中,多将其做相对于行政法规的狭义解释,常见语言为“。。。。。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草案中多次提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第16、22、24、29条等)。笔者认为同一部法律中,不宜将“法律”这一用语作不同解释,建议加入“和行政法规”。
 草案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
  主题:基金管理资格的撤销
  修改建议:
  “基金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基金管理资格……”
  评价及修改理由:
  基金管理人应该履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忠实,注意义务,应该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旦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即失去基金管理资格。笔者认为“取消”一词虽表达了监管者的该层意思,但与立法习惯不相符。
  97暂行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基金管理或者基金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基金经营不善或者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暂停、撤销其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本草案第九十八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因此,笔者建议,将“取消”修改为“撤销”。
  草案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等事宜;
  (三)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四)依据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派发应分配收益;
  (七)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保存基金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主题:基金管理人职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