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以房屋的交换价值作为担保的标的而设置的担保。在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可对担保物变卖后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并不是以所有人的身份直接行使所有权。抵押权诉讼中,抵押权人的身份只是抵押权人。因此,抵押的标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不是物的所有权或期待权,也不是使用权。
在动产质押中,质押人同样是以动产的交换价值作为担保的标的,这一点同于抵押。
有人认为,按揭的标的是按揭财产。笔者认为,财产只是按揭作用的对象,按揭并不是以财产去按揭,尤其是在按揭财产尚未存在时,更谈不上按揭的标的是财产的问题。
二、按揭的标的是权利,即期待权或所有权。按揭人以权利按揭作为债务的担保,从这一点来说,与质押相类似。其实,在英美法系中,按揭最初是以土地为标的物设定的质,是英国法中不动产担保的典型形式。但按揭与质押之间仍然存在着严格的界限,如质押的标的除了权利外,还包括动产,而且在质押物是动产时,还转移动产的占有于质押权人;按揭财产除了动产外,还包括不动产;按揭权人可以以所有权的身份行使对按揭财产的所有权,质押权人只能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行使优先受偿权等。
“楼花按揭”实质上是一种房产期权的质押。以期权出质,一方面扩大了房地产融资渠道,有利于房地产产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又增加了金融机构和购房者的风险,使三方关系更为复杂化。
三、在我国,按揭可以适用于尚未建成的房屋,也可以适用于已建成的房屋;但抵押不能作用于尚未存在的物上。在香港,正如上文所述,在尚未建成的房屋上可以设置抵押或按揭。
四、按揭权人和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揭中,按揭权人是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出现的,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在按揭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按揭权人直接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行使所有权。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对抵押物、质押物并不享有所有权,只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享有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相对于按揭财产来说,按揭权可以成为期待权或所有权,但是抵押权、质押权仍然是抵押权、质押权,抵押人、质押人并不享有所有权。
五、按揭人与抵押人、质押人的权利也是不一样的。在按揭中,按揭人对按揭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抵押中,抵押人是所有权人,可以对抵押物设定再抵押、典权、出租权等其他的物权;在质押中,质押人仍然可以行使所有权,如转让动产或转让权利等。
六、在按揭人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时,按揭权人可以直接行驶对房屋的所有权,不受任何限制。这在实质上是承认了流质契约的存在。我们知道,在抵押、质押法律关系中,是不允许流质契约存在的。按揭的出现打破了这个限制,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按揭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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