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审被上诉人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此,江西信托的合法权益完全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六、 本案的一些启示:
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是成功办理案件的一个基本要素,而解决问题更需要的是经验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些都需要时间和实践逐渐积累,因而律师的工作并不仅仅是接案、分析、起诉答辩、上庭代理这个简单的过程,它包含了诸多的细致工作和精力投入。
1、本案中包含的实体和程序法律问题都很多,实体方面包括了物权和债权法律关系、善意取得制度;程序方面涉及了诉讼调解制度、执行制度、第三人概念等。善意取得制度和第三人概念上文已经介绍,但是操作中仍然要注意它们的构成要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涉及第三人问题时要分清有无独立请求权,明确界定当事人所处的诉讼地位,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
程序方面的诉讼调解制度和执行制度是诉讼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处理这样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它们的操作程序,其次要明确它们的要件内容,做到心中有数。诉讼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和协调下,各方当事人就所争议的权益进行协商的行为。它的核心是当事人自愿,此外还要求事实明确清楚,达成调解的协议内容不违法,只有这样的条件下才是合法有效的诉讼调解。现实中可能存在部分司法人员混淆是非,违反司法公正进行调解以达到维护某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因此律师应该对调解的条件进行考量。同时诉讼调解的效力也是诉讼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调解书应该具备法定的形式,即由人民法院依法制作、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的签字和法院的公章;调解书要有法定的内容,它要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程序上的效力是结束了该诉讼,当事人不得针对该案件事实再次起诉;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调解书不得提起上诉,这是很重要的一点,正因为如此,律师更要注意调解的程序和内容合法与否,及时适当地否定不公正的调解。实体上的效力是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依照该调解书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民事执行制度的内容较为复杂,它包括了执行主体、执行客体、执行程序、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等具体内容。执行的主体指执行机构和执行当事人。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内部负责执行的职能机构,目前我国的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执行庭或执行组织。执行当事人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执行的客体包括了财务和行为,人身不是执行的客体。执行的程序包括:
1)管辖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由一审法院执行;发生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执行;仲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及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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