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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之五江西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田菱公司、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股票所有权纠纷申诉案

  (三)原一、二审判决和《执行回转通知》本身存在程序问题。
  在处理实际的法律案件时,作为代理人不仅要注重实体问题,也要注重程序问题,这是诉讼策略方面的一个基本技术。因此,从实体程序两方面协作处理本案是诉讼上的必然。
  在谈及本案的程序问题前,有必要介绍一个诉讼法上的基本概念——第三人。基本的诉讼格局是两方对抗为主,但是有时也涉及第三方。第三人可能与案件争议的标的物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一方有法律关系,即如果该当事人败诉第三人可能承担相应的败诉责任。根据与案件争议标的的关系,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类。前者与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诉讼标的可以提出独立的请求权,即第三人认为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涉及自己的利益,他对原被告的主张都不同意,无论原被告哪方胜诉,都将侵犯他的利益;后者与标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可能有一定的法律利害关系,就是说他与诉讼当事人一方存在实体法律关系,而该法律关系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牵连关系,当与第三人有关系的当事人败诉时,第三人有承担责任的可能。第三人的参加方式可以是自己申请,也可以是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的任何时间都可以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开始后结束前都可以参加诉讼,如果一审判决他承担实体义务时,他享有对该判决的上诉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也做了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争议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本案中,田菱公司与昆明国投之间争议的标的是1200900股广电股票的所有权,而田菱公司与江西信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该标的有牵连关系。如果田菱公司败诉则江西信托承担如上海A中院执行回转所说的返还股票的责任,那么在昆明国投与田菱公司的诉讼中江西信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按照原一、二审判决,最终江西信托承担了返还股票的责任,也就是说判决认同了江西信托的第三人地位。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需要,应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对田菱公司和昆明国投纠纷审理的同时,对江西信托和田菱公司的法律关系也进行审理,这样才可以断定到底是不是让江西信托承担民事责任。事实是什么呢?两法院在一、二审中都没有通知江西信托,照此推理,两法院在审判中就没有认定江西信托的第三人地位,如果没有认定其第三人的地位,江西信托就不是本案当事人,而两法院一、二审判决对其采取执行回转就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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