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本案的一审认定及其理由:
本案的案情比较复杂,包含了江西信托和田菱公司合同纠纷、田菱公司和昆明国投股票纠纷以及江西信托作为权益受损的第三人参加的股票权属纠纷等法律关系。上海市A法院对于江西信托和田菱公司纠纷的民事调解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合法有效。而江西信托、田菱公司和昆明国投之间股票所有权纠纷的诉讼比较复杂。
上海市B法院(1997)第539号民事判决和二审法院(1998)第547号民事判决的认定基本一致。对于田菱公司和昆明国投之间的关系认定如下:1995年11月2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昆明国投出资3000万人民币,田菱公司投入150万股广电股票,合作操作广电股票。协议同时指定了刘建军、陈建忠和张科学等10个股东帐户为操作帐户。后1996年2月2日续订合作协议。1996年6月6日,昆明国投致函田菱公司称合作协议到期,要求田菱公司来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切后果由田菱公司承担。田菱公司未办理手续,昆明国投对部分股东账户上的广电股票进行了平仓,剩余的只有刘建军、陈建忠和张科学帐户下的1200900股股票。
二审判决该部分股票属于昆明国投,理由是:昆明国投和田菱公司均违反国家有关证券法规,使用多个以他人名义开设的个人股东帐户,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应属无效。鉴于双方都非合作操作股票所用帐户的合法持有人,对帐户中股票所有权的确认应以实际出资行为为依据。争议帐户内的广电股票系昆明国投出资买入,在无效操作行为已实际终止的情况下,其享有这部分股票的所有权。田菱公司称自己向争议帐户内投入过股票的理由,因没有证据,不予采信。
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本案涉及三方的两个合同关系,围绕1200900股广电股票的所有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纷争。而纷争的核心问题在于两点:
1、田菱公司和昆明国投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田菱公司认为股票帐户是自己提供,并且自己在账户上买入了股票,田菱公司和昆明国投仅仅是借款关系。因此,合作协议无效时田菱公司可以返还借款,但是股票所有权属于田菱公司。而昆明国投认为自己投入资金购买了股票,田菱公司没有投入股票和资金,故股票归其所有。
2、上海A法院民事调解有效、股票已经实际执行过户并做出合法有效的执行终结裁定前提下,江西信托有无义务返还该部分股票。
四、 本案的法律分析和诉讼策略
本案的案情比较复杂,处理起来就要极为细致谨慎,缜密的诉讼策略和逻辑清楚的论述是解决本案的必备要件。在已经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后,正如本书前面所述法律关系是解决民事法律争议的初始决定性因素,诉讼策略的第一步就是理清本案的法律关系。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了江西信托和田菱公司的购房合同关系、田菱公司和昆明国投的合作协议关系和江西信托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的三方的股票所有权争议关系。鉴于案件的上述法律关系,结合本案的焦点问题,诉讼策略方面应该重点论述以下几个问题:田菱公司和昆明国投合作协议的事实性质如何、江西信托取得1200900股广电股票的行为合法与否、上海市A法院执行回转的行为是否合乎程序以及江西信托可否对田菱公司和昆明国投争议的判决结果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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