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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之五江西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田菱公司、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股票所有权纠纷申诉案

反败为胜之五江西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田菱公司、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股票所有权纠纷申诉案


钱卫清


【关键词】江西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田菱公司、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股票所有权纠纷申诉案
【全文】
  反败为胜之五
  江西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田菱公司、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股票所有权纠纷申诉案
  一、 案件基本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信托)与上海中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田菱公司(以下简称田菱公司)于1995年3月8日签订了《房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江西信托购买田菱公司在上海市的2400平方米的产权房。合同签订后,江西信托向田菱公司支付定金500万元,房款500万元。但是田菱公司却迟迟没有交付已经竣工的房屋。江西信托以此为由向上海市A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田菱公司双倍返还已经交付的定金,赔偿经济损失21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江西信托同时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田菱公司在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操作的股票帐户内的股票余额及相应的股票资金帐户价值人民币1700万元,并且提供了担保。上海市A法院在1997年3月3日做出裁定,批准冻结田菱公司在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以刘建军、陈建忠和张科学姓名操作的广电股份305,900股股票及相应的股票资金帐户。经过法庭的调解,双方于1997年7月3日达成协议,田菱公司向江西信托支付人民币1480万元,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双方分担。调解书生效后,田菱公司没有履行义务,江西信托向上海A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7月16日,上海A中院立案执行,并于1998年元月将被查封的120900股广电股份股票过户给江西信托,使民事调解书得到部分执行,后做出了(1997)沪中执字第494号执行终结裁定书。
  1998年11月16日上海市B法院对昆明国际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国投)和田菱公司公司股票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将已经被执行过户的1200900股广电股份股票确权给昆明国投。田菱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1999年1月13日做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1999年7月5日上海市A法院向江西信托发出《执行回转通知》,认为确权判决生效,要求江西信托将已经执行的1200900股广电股票归还昆明国投。江西信托收到《执行回转通知》后,提出了对《执行回转通知》的异议书,并且提起申诉,认为上海市B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二审法院的二审判决违背融资买卖股票的基本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判决,认定(1997)沪中执字第494号执行终结裁定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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