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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建设监理体制的发生机制及其困难——FIDIC合同条款在我国的适用研究(之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建设监理体制的发生机制及其困难——FIDIC合同条款在我国的适用研究(之一)


石亚西


【关键词】FIDIC 合同条款 监理体制
【全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建设监理体制的发生机制及其困难
  ——FIDIC合同条款在我国的适用研究(之一)
  石亚西
  研究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在我国的适用,并不仅仅是为了建筑业与国际社会接轨,更为重要的是,对我国建设监理体制的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当然,虽然FIDIC合同条款必然需和一国的监理体制挂钩,但我国的监理体制却不必必须和FIDIC合同条款挂钩。不过,FIDIC合同条款藉其内部的系统严密性及外部的广适性,对我国监理体制的发生及运作应该说不无借鉴意义。
  一般地说,FIDIC合同条款的适用条件有三:⑴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⑵工程师(FIDIC的咨询工程师或我国的监理单位,下同)处于核心地位;⑶合同条件适用于单价合同。第一个条件我国已基本具备,虽有待完善,第三个条件与具体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有关,属客观之物,我国与国外并无不同,唯第二个条件,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我国不仅在理论研究方面而且更是在工程建设的实践中,尚存在相当的差距。其原因是无疑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当我们在呼唤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监理体制时,在我们的良好意图中无疑也潜含着排斥对国外先进监理方法(包括FIDIC合同条款)的运用。那么,我国的建设监理体制是否应该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若是,又如何建立?在建立的过程中又如何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得看我国监理体制的发生机制及其困难。
  一、 我国监理体制的发生机制
  监理体制作为制度的一种,具有制度构建的普遍性特点。制度作为一种上层建筑,首先来源于社会的需要,即上层建筑应与社会基础(经济基础及其他)相适应,其次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这种需要。按制度经济学理论,规范这种需要的目的是要减少交易成本(当然也包括减少其他社会成本),即制度建设是要推动需要的满足。我国监理体制的发生无疑具有这种制度发生机制的共性,不过,在我国特殊的情境中,我国监理体制的发生机制有其特殊的方面。
  ㈠国家作为业主的需要
  监理体制的发生是基于建筑市场的需要。一般而论,工程师的作用是要协助投资主体实现其投资目的,这种作用的前提有三:⑴因工程合同的特殊性质,投资主体不可避免要参与工程建设管理;⑵投资主体与承包方总有利益不一致的地方;⑶投资主体一般在建筑方面的专业化程度不够,需要专业化的协助。因此,监理体制诞生于投资主体对其投资目的实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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