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著作权问题变得重要的第二个原因与因特网自身的物理特征有关。因特网由一系列能接受并传送通讯数据的服务器组成。在因特网的运作过程中,文件复制就是由这些通讯数据构成。复制仅仅是建立网络的功能之一,除了网上文件复制外,还有通过所谓的“高速缓冲存贮”功能而在电脑上进行并贮存的文件复制。高速缓冲存贮使你能把图象贮存在电脑中,面无需不断地回到网络上去寻找它们,这对于万维网的有效运作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这种高速缓冲存贮功能,网络上的“交通拥挤”现象恐怕无法避免。这些未被消费者看到的复制文件,也许不具有任何独立的经济价值。但问题在于,当这些文件受到非商业性复制时,我们的
著作权法是否应保护创作者?如果我们不保护创作者的这一权利,我们能否适当区分有商业价值的文件复制与没有商业价值的文件复制?
第三个使著作权问题变得复杂的原因在于,现在每个人都能成为创作者与出版者。
著作权法最早产生于英国,当时印刷机刚出现不久。需要这些法律的原因在于,更加显然,创作者与出版商必须保护他们的出版物的价值不受非法出版商的侵害。
著作权法所立足的基本原则在于,保护著作权会促进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换言之,我们制订
著作权法是因为,作为一个社会,我们要鼓励创作者们、艺术家们保持创造力。
因特网可能带来了名副其实的创作浪潮。然而我们是否真的要运用
著作权法保护每一个汤姆、珍妮或是哈里的作品?如果不是,如何区分我们想保护的“好的”作品与我们毫不在乎的、认为是“坏的”作品?如果我们扩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否会打开一个法律上的潘多拉魔盒?
当我们意欲用从前社会中的法律来调整新的社会关系时,我们总是会处在新科技所带来的社会与经济的两难境地中,著作权的问题对此是个很好的说明。有时所有这一切意味着我们必须“了解”新的情况。一且我们了解了情况,也许——实际上我认为经常是这样——传统的法律,或者至少传统法律中所包含的人类互相交往与作用的基本原则,能够适应新的情况。我把这一点比喻成学习一种新的语言。当你刚到某个外国时,你常常会觉得自己似乎失去了思维的能力,这只是因为你无法把自己的思想向他人表述。然而,一旦你掌握了这个国家的语言,那么你表达你思想的能力也就如同你在你自己国家时一样了。只要我们更好地掌握新的科学技术,理解它们所能为我们做的一切,我们就能更清楚地认识到,我们传统的法律实际上是如何在新情况下实施,以及如何作出适当的调整,以保证我们的法律与法律制度在新的环境下仍然体现我们传统的价值观念。
我最后要说的是,无须惧怕科学技术的变化。也许你只是情不自禁地恐惧,但要知道,即使你恐惧,它们仍然要变化。现在就是开始学习与思考的时候了。要理解新的科学技术的力量,理解它们所引发的社会的变化,如果你看到变化所带来的坑洼(即社会问题),那就积极地思考怎样去填补它,这是在信息时代欲获得创造性思维能力所必须付出的学费。我们有很多事情都在从头做起,这留给了我们尝试各种新方法的广阔余地。我们知道,作为律师,我们是聪明的,但有时候我们忘了自己同样是富于创造力的。我们的科技领域的伙伴们正在建设21世纪的科技基础设施,与他们并肩,我们的职责是建设21世纪的社会基本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