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识到,我们的商界、学校、医院、邻里都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化,然而我们却还没有完全觉察到,我们的法律与法律制度也必须要发生改变,有时甚至是根本性的改变,以便适应我们的现实生活的变化。法律和我们的法律制度并非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尽管我们往往这样认为。只要你仔细想想,你就会发现,法律实际上只不过是对我们会看重并且要保护的事物的社会认可。我们的法律制度并不是神旨的产物,它是一种社会的制度,正如我们的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一样,其所有一切都是为了促使我们在和平、富于创造力的气氛中生活。这样看来,既然我们的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我们的法律与法律制度也必须要变革,这才是合理的。有谁能比一名律师更好地促进法律与法律制度的变革呢?
就我本人而言,作为因特网时代的一名律师,至少是令人兴奋的。在一段时间里根本就没有现成的法律可以囊括所出现的各种问题。或者是看起来某些法律能够解决某一问题,但从信息时代的要求来看,这种解决方式必然导致错误的后果。在这些案件中,我要努力做的是诉诸于我所称的“首要准则”。
首要准则是指人类互相交往的最基本的准则,它决定了任何法律制度的发展轨迹。例如,它们关注个人权利与限制个人的社会权利之间的矛盾。因此,我认为解决这些新的社会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考察我们的先辈们在制订这块大陆上第一部法律时是怎么进行辩论的。我认为这是唯一可行的办法——无论信息时代的变革有多么深刻。
我发现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重新思考“首要准则”。例如,在关于软件加密问题的辩论中,我们要努力协调个人在其网控空间的隐私权利与政府出于执法或国家安全的原因而侵犯个人隐私的权力之间的关系。此外,目前有关法律的管辖权问题同样令人头疼。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居民在网络上登记了一个网址,因为世界上所有的人都能接通这个网址,他能否在田纳西州,甚至是法国被起诉?
我认为工业时代的法律无法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的另一个领域是著作权问题。我们对待那些建造、操作因特网基设施的人们与那些向因特网提供内容的人们的做法有很大差别。也许我是小题大作,但著作权问题已经成为热门话题,其原因有三。首先,正如目前众所周知的,因特网使得信息更容易地被更多的人获取,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个积极的进步,然而,显然正是由于在因特网上得到信息如此容易,并且动动手指就能轻易地复制下来,因而信息的原所有人感到他的经济利益受到了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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