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非理性和不公正”存在时,我们应当消除它。但常常难以界定特定现象是否能作为非理性或非传统偏好的表征。森斯坦不是去以简单的“多或少”来衡量风险,他论述的精义在于,不同物品间的价值常常不具有可比性。所以一个人用5000万美元来防止癌症致死,或仅用100万美元来防止摩托车车祸,都有可能被认为是理性或是非理性。如果我们因风险本身的性质不同(例如自愿的或非自愿的),而以不同的方式评估风险,那么一个明显“非理性”的现象也可能会被认为是理性的。可惜的是信息缺乏(可信风险评估信息获得的不完备)或完全非理性(对于关于实际风险的完全相反信息的总体误解),也导致了对风险认知程度的差异。在这些情况下,五分之一的认知差异是非理性的。
总的来说,确定某一特定规制决定是否是非理性的体现,或属不合常规的评估框架,即使并非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的。考虑到在内生偏好的世界里,政府必须负起消除“不适当”偏好的责任的事实,问题就变得更为复杂。什么是政府行为合适的指南?森斯坦对此的回应,构成了全书最有意思的部分:我们应在思辨的环境下针对特定情况作出决定。我们将其称之为森斯坦的“特例理论”(theories of particulars)。他指出在许多案例中,持不同逻辑观念的人,还是可能对特定情况下采取特定的行为达成共识。森斯坦将其称为“不完全理论化协定”(incompletely theorized agreement)。对特定问题的思辨可以解决政策问题,促进对话无法达成的共识。如森斯坦指出的“对于在最抽象层面似乎很难处理的争论,当问题加以限定时,也可能达成解决方案。”对特定问题的分析予以关注,将使得达成很不错的政策共识。
然而,即使是在思辨民主下,国家权力的增大也是有风险的。过去三十年间政治学研究中最重要的进展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无可否认的,对不同的人而言,公共选择也意味着不同的东西;在文献中至少有三种截然不同的重要学派。[vii]无论如何,从理性行为人的方法论起点,到政治情境下的经济人,也给我们讲述了非常有趣的事情,这些也落在了森斯坦所处理的主题之内。
尽管在此无力展开详述,公共选择理论指出小的、有组织的利益群体常常操纵了政府权力。公共选择理论还指出市场失灵的实际存在,并非政府行为的充分前提条件。政府也会失败,许多公共选择学者指出政府也很可能失灵,而且政府失灵可能要比它本来意在纠正的市场失灵更糟糕。而思辨民主可能导致政府职权的增大,这可能增加对个人自由的威胁。有效的思辨民主要求公共信息公开以及公民无与伦比的警惕与监督。当政府职权增大时,公民的责任也增加了。平白的说,作为公民,当我们打盹的时候,也就输了。
最后,森斯坦是以麦迪逊的“思辨民主”主张为先决条件的,但这妨害了麦迪逊哲学。我们不能忘记麦迪逊对宪制政府最重要的贡献就是“有限”政府。尽管思辨民主可以达成合意,这更多时候只是一种不容怀疑的信条。思辨也可能无法达成协定,如果达不成协定,又会怎样呢?对麦迪逊而言,答案是清楚的——面对严重的冲突,应守在自由的一端。我们应当始终保持警惕,对于存在严重政策冲突的领域,避免将权力授予国家。不幸的是当再造民主的时候,我们常常忘记了这一点。而森斯坦让我们对关于这些重要问题的“深奥”(deep)理论加以思考,这很大程度上是他的功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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