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能过于强调作为修饰语的“思辨”一词的重要意义。在“思辨”民主中,对话是决策的必备要素。在这样的民主制度中,政策不是固定偏好间的简单加总;这里,政策决定是政策制定语境下的一项功能,偏好适应性的反映,以及说明理由的过程。在以下的段落里森斯坦表达了他对思辨民主的看法:
一个民主制度,至少在美国,并不是被料想为代表加总所有偏好的努力。作为替代,这是一个思辨过程,其间要考虑不同的信息和方面。在思辨过程中,偏好为理性所支持,转化为价值和判断。
这段话强调了个人偏好性质与思辨民主之间的重要关联。当偏好是外生的时,思辨民主是无意义的。对于这样的情况,政府唯一必要的制度是:(1)加总偏好的制度;(2)确定政府职权适宜领域的制度。当偏好是固定的时,权利只是那些毋须遵循多数决定规则(major rule)的特权。然而,如果偏好实际上是政治体系的一项功能时,它们的意思会多少有些不同。(森斯坦不喜欢“偏好”一词,但是也没给出合适的替代词);它们成为政治体系运作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对于前者,权利可保护个人以个人资格行事的能力;对于后者,权利保障个人充分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
不幸的是,森斯坦的体系中,对权利的界定十分复杂,也不清楚应保护什么权利,这些权利又是怎样被选出来的。显然森斯坦对传统的“自然权利”没什么信心,所以我们无法从中对权利加以推演。但权利作为政治决定的一项功能,必须要以存在某些具有正当性的权利为前提。这样的“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并非微不足道,森斯坦对此也没能给出解决方案。但在森斯坦书中的最后一章中,他提出了在思辨民主的体系中,怎样对这类决定加以洞察的思路。
在最后一组论文中,森斯坦关注的是对风险的公共规制,以及通过培育民主的思辨特征来改进我们政府体制的一系列建议。其中包括好几个主题。第一个主题是简单的:哪里存在“非理性”和“不公正”,并将其消除。第二个主题则更为敏感:如何在特定层次上作出政策决定。如果有第三个主题的话,那就是思辨民主的制度化,这也对前两方面的努力有所助益。
森斯坦列举出了规制中大量的“非理性和不公正”。例如,森斯坦指出“美国在1972年到1985年间至少花费了6320亿美元用以污染控制,一些研究表明,采取替代策略能实现同样的成效,而成本仅为其五分之一。”[vi]这导致约5000亿美元的净损失。森斯坦甚至在痛苦的历数规制与规制国家(regulatory state)之下的种种“悖论”(paradox)。这些悖论中,包括对新风险更为严格的规制的实施带来的总体风险水平的增加,要求最佳可得技术的适用带来的技术发展的阻碍,信息披露规定带来的可得信息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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