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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决策方案的拟定与优选

  3、保障性内容。系指侦查行为基本要素中的实物与信息要素。此内容主要指实施方案必须具备的对人力、物力、财力、信息资源等的支配和使用。任何一个方案的出台必须是以一定的人、财、物力、信息为后盾,离开了物质信息条件的保证作用,再好的方案也是无稽之谈。当然,这里同样存在着怎样支配和使用才是最节省、最合理、最科学的问题。
  以上三大内容是科学决策不可缺少的有机整体。行动性方案内容有赖于规范性方案内容从总体上把握自身方向的正确性,同时,又有赖于保障性方案内容为自身提供产生、存在实施的先决条件。而后两者又通过自身的作用去实现、达到、完成规范性方案内容所提出的总目标、总要求。
  拟定侦查决策方案其次要把握拟定决策方案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有二条:一是拟定方案要做到整体详尽;二是拟定方案要做到相互排斥。
  拟定方案要做到整体详尽,就是说侦查决策方案必须由一个方案系列或方案体系所构成,而绝不可能是单一的,残缺不全的。在这一套完整的侦查方案体系中,必须有主体方案、辅助性方案、应急方案和预案以及对人的调遣和委派,对信息的搜集和利用,对财、物的使用和支配等组成的方案体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部分都不可能是一个完整的方案体系。
  当然,整体详尽,并不是要求拟定出的某一方案具有面面俱到,包罗万象之功效。也不是说在拟定方案时可以不抓主要矛盾。这里所说的整体详尽,是从方案的体系和方案结构的完整性、科学性的角度上讲,它要求在这个方案体系中,方案的各部分可以自成一体,能够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合并方案各部分,则能够使它们有机地形成一体,方案之间能够相互衔接、藕合、相互作用、共同作用于侦查决策系统并使侦查工作健康地运行。
  拟定方案要做到相互排斥,是指主体方案、辅助性方案、应急方案和预备方案间,必须要有“原则性”区别。当然这种原则性区别不指方案结构或体系上本质的对立和排斥,不是说同一问题的不同方案在实现共同目标上的相互对立和排斥,而是指方案系列中的若干方案在解决问题、实现目标的方法、手段、措施、策略、表现形式等方面要有所区别,要多种多样。决策方案若不相互排斥和区别,也就无法区分主体方案、辅助方案和应急方案及备用方案,也就无法对方案进行比较和选择。
  从决策理论上讲,当一种方案拟定后再经过优选并付诸实施,在该方案未产生结果前一般是不允许实施第二套方案。但在侦查决策实践中往往情况较为特别,此特别表现为:当第一套方案刚开始实施,尚未产生结果时,为了保险起见,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有时不得不实施第二套、第三套方案,即所谓的多管齐下。这是由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决定的。鉴于此,要求拟定侦查决策方案更要做到相互排斥。否则,有可能使侦查行动陷入瞎指挥、盲动、内耗的局面。
  为了使拟出的方案科学、切实可行、使用价值高,方案的拟定者还应树立以下拟案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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