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如何才能使法官保持良知
首先,对法官来说,品性尤为重要。对此,培根曾说过,“对于法官来说,学识比机敏重要,谨慎比自信重要。”⑧因此,必须确立严格的法官录用制度,以保证录用那些具有丰富的学识、善良、谨慎、中庸、有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富有同情心、洞明世事、深悉人情事故、淡薄宁静、深居简出的人作为法官。我这里不想去争论人性善、性恶、性无善无恶的这些抽象的命题,但蒙童所颂的《三字经》中说的那种“性相近,习相远”却是事实。《新约.路加福音》中也说过:“好树不结坏果子,坏树也不结好果子”。如果任命了一个心术不正的人做法官,将会出现柏拉图所说的“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剥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 ⑨的结果。因此,在任何社会中,法官都应像普通法国家的法官那样,属于“文化界的巨人”,“有一颗金子般的心”,被称为“慈父般的人”。如果一个法官拥有尊贵的社会地位,他将其被任命为法官看成是一生姍姗来迟的辉煌事业的顶点,他必定会珍惜自己的声誉做到恪守良知和洁身自好。但如果一个社会里人人都可以成为法官——而不论他的学识、人品、性格、年龄等情况如何,法官仅仅是同公务员一样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职业,那么这个社会里的法官的素质将不可避免地良莠混杂,法官的品质的流向往往是劣胜优汰,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⑩在这种情况下,让这个社会里的法官自身产生职业的神圣和自豪感及让整个社会珍重法官这个职业会是个非常可笑的想法,最终的结果将是,“法官不被尊重,国家将会衰亡”,因为如果一个社会里连法官都不值得被尊重,这个社会里值得尊重的东西几乎趋于零。
其次,法官良知的保持必须有体制上的保障。如果没有司法制度的精心呵护,任何“金子般的心”也会褪色直到完全暗淡无光。体制上的保障主要包括:
1.《
宪法》中至少《
法官法》中明文规定法官有良心的自由,规定对于法官来说,判决只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因此,在程序上设计诸如开庭前法官进行执法宣誓的规定不失为保证法官服从良心的一种好的方式。
2.实行高薪养廉,建立法官良心保持的待遇保障。法官是高贵的职业,是只有社会精英才能胜任的职业,因此必须保证法官的高薪。因为社会上从事某个职业人员的经济收入的高低与该职业吸纳人才素质的高低及从事这个职业的人社会地位和人们对之评价的高低往往成正比。⑾那种穷到“一箪食、一瓢饮”却能做到“曲肱而枕,安步以当车”的贫且弥坚的贫贱不能移的人毕竟只是少数,而且现在社会选择多元化,低收入的职业想要广泛地吸纳普遍高素质的人才进入其中只是一种梦呓而已。更何况对于法官来说,从事法官这个职业的正当的报酬足以保证其衣食无虞及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经济地位,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尤有重大的意义。当然,无数的经验已经证明,与高薪相伴随的必须有严明的纪律,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极容易出现鲁迅笔下的那种“天气还不太冷,进出衙门的人都已经穿上了皮袍子”的情形,最终高薪不但养不了廉,反而是造就了一批新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