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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良知

  其次,法官的良知从信仰中来。人不可能没有信仰,没有信仰的人生是可悲的,这样的人也是可怕的(什么都不怕的人最可怕)。对法官来说,信仰尤为重要。在西方,因为基督教(天主教)作为一种信仰和习惯已根植于人民的心灵和血液中,作为基督教根基理论之一的“原罪说”认为人生而有罪,人要通过在人世间的善行和忏悔来赎罪,最终才能获准进入天堂。因此,只有在西方,才产生了彪炳人类文化和心灵史册的圣奥古斯丁、卢梭、托尔斯泰等人的多部《忏悔录》。西方文化和西方人的生活建立在基督教的基础上,西方人普遍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赎罪意识和深刻的反省精神,因此西方国家法官的良知更多是从宗教中产生的。至今一些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还保留着法院开庭前举行祷告、证人出庭作证手按《圣经》宣誓以及法官在判决中不时会援引《圣经》内容的传统。在我国,普遍的宗教信仰与宗教情感并不存在,而且从理论上讲,我国的法官大部分是唯物主义者,那么我国的法官如果必须有信仰的话,应该信仰什么?
  对我国的法官来说,也许在古罗马时代即已存在的“国民的安宁是最高的法律”、“公共安宁是最高的法律”、“国家安宁是最高的法律”以及爱尔维修的“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的格言应成为他们的信仰,这同共产主义道德所提倡和要求的“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相一致的。法律文化学者刘作翔教授曾撰文论及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权的属性,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权的主体是人民群众。⑩那么对于司法权最重要的实际操作者法官来说,其行使司法权就是在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因此,其应当信奉“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信念乃是必然的逻辑结论。当然,我这里还要指出,这里的人民的概念不仅包括作为抽象的集合体的人民,还应包括具体的人民,对法官来说就是具体到每一个案件中的所有的当事人。而且,这种代表应该是真正的代表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和口号上的代表。因为人民这个概念是个极容易被滥用的概念,历史上不知有多少独夫民贼打着人民的旗号干过不知多少罪恶的勾当(谁都不会忘记,恶魔希特勒就是通过“人民选举”而上台的,其很多恶行都是通过“人民”和“法律”的名义进行的)。诚如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名言所说的那样,“人民、人民,多少罪恶假汝而行”。因此,在运用人民这个概念时必须十分慎重。
  另外,法官的良知还从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来。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虽没有产生过类似西方的系统的自然法理论(事实上我国传统伦理法与之有共通之处),也不存在超验的宗教情结,但我国传统文化中却有着异常丰富的关于良知理论的本土资源,例如:“仁而爱人”、“三省吾身”、“哀民生之多艰”、“上下求索”、“舍生取义”、“士不可不弘毅” 、“任重而道远”、“君子自强不息”、“君子厚德载物”、 “为民请愿”、“文以载道”、“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如何把我国传统伦理法内核中的合理因子以及传统文化中知识分子的责任感、道义感、使命感、自省意识等同马克思列宁主义结合起来以产生新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伦理与法官操守值得学者进一步去作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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