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反败为胜之二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人民法院在管辖上的分工,它确定的是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我国的法院体系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目的就是确定这四级法院在受理一审案件时的分工问题。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影响力的大小,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进行了划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最广,包括了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以外绝大多数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包括了案件复杂、影响较大、涉及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专利案件、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此外,涉及港澳台的重大案件,经济纠纷的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济纠纷的诉讼单位虽然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但是争议的标的价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的,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2、澄清了相关的基本法律概念,对照本案的受理过程,我方认为受案法院没有本案的管辖权。原因如下:
  依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本案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4月9日《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法发(1999)11号]中明确说明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争议标的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由此可以断定在级别上中级人民法院不具备受理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案件。本案的争议标的达到10300万元,远远超出了中院受理的范围。
  依据此规定,被告声雷公司和商圣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法院以异议超过答辩期为理由驳回被告异议,但是声雷公司在1999年10月19日才收到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按照法律规定,答辩期从收到诉状副本开始计算,声雷公司在10月25日提交管辖异议并没有超过答辩期,管辖异议是有效成立的。
  (二)一审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合营公司吊销执照的并非声雷公司和商圣公司,因此,对原告的请求不应该予以支持
  1、逾期出资问题
  原被告三方的《合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书》签订于1998年9月28日。按约定,声雷公司出资的3605万元、商圣公司出资的1442万元应于1998年11月20日前到达合营公司验资账户,甲方应于1998年11月20日前办理资产评估及国资局划拨手续,并重新建立合营公司账目。但是甲方并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办理资产划拨手续。尽管如此,声雷公司和商圣公司仍分别于1998年11月11日,12月2日,12月8日如数将资金打入合营公司账户。甲方当时对此很满意,积极办理了有关验资、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