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原告与声雷公司、商圣公司签订的“合作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书”。
2.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本案的起因是甲方主张乙方声雷公司和丙方商圣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逾期付款、没有委派工作人员两项违约行为,导致合营公司被吊销执照,因此,本案涉及的一个重要实体问题就是甲方所述的声雷和商圣公司的违约行为是否成立。在诉讼过程中,本案也涉及了一个更为重要的程序问题——该人民法院是否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本案的程序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影响着对事实问题的公正认定,是一个首先要解决的焦点问题。
四、 对本案的法律分析及诉讼策略
作为商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笔者从一审的开始阶段就在解决实体问题之前,提出了对程序问题的异议。上诉方商圣公司、声雷公司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程序问题对于法律公正的意义不言而喻,程序问题的公正与否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实体公正的实现。更为重要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证,对当事人人权的尊重。它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设计的需要,更是一个法治社会形成的需要。程序公正所带来的绝不仅仅是一个具体案件的合法解决,它有着比实体公正更为深刻的意义。因此,本案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就要从程序问题入手。在程序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后,我们才能在公正的程序下探讨原告所诉求的实体问题。
(一) 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案双方对程序问题的争议在于该案受理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本案一审阶段,被告方依法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判决。声雷公司和商圣公司提出的法律依据充分,提出管辖异议合法有效。
1、我们首先要澄清管辖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包括了:
1)案件的性质、影响程度大小、诉讼标的数目大小;
2)诉讼标的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也就是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地;
3)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所在地和法院辖区的联系;
4)争议财产所在地;
5)当事人的协议等。
在本案对于管辖权的争议中,出现了管辖异议、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概念。在分析本案之前,有必要做一简单介绍。
管辖异议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有权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38条的规定,管辖异议只能由案件的被告提出,其他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审议。人民法院对于合法提出的管辖异议应给予审议,并根据情况做出裁定:异议有道理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没有道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对于驳回异议的裁定,被告可以在收到裁定书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