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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之二

  声雷公司和商圣公司对一审的程序和实体判决都存在异议,提起上诉。
  二、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合同解除,但是它的认定不是基于原告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三条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商圣公司在1996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人民币。同年8月26日,该公司将3000万人民币转入声雷公司,作为在声雷的股东出资。1997年10月18日,该公司又将2280万元人民币投入湖北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根据1999年4月20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浙江信联关于受让商圣公司股权及声雷公司股权的公告,商圣公司1999年3月31日总资产为9294万元,净资产为8531万元。而此时,该公司已经向其它公司投资5280万元人民币,占净资产的61.9%,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此外,浙江信联受让商圣公司持有的长春某网络有限公司14%股权及声雷公司持有的长春某网络有限公司35%股权的行为,原告也没有同意,这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原告发现被告商圣公司的上述行为后,认为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故诉至本院。
  基于上述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商圣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在向其他公司投资已经超出净资产50%的情况下,仍与原告签订合同,其行为构成了对《公司法》的违反,是故意欺诈;另一方面,商圣公司和声雷公司没有经过原告同意擅自转让合营公司的股份,构成了对《公司法》的违反,综上所述,应认定该合同无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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