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借款合同”争议案之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权利质押、典当、借款合同
【全文】
一、 案情概要
1996年3月初,福建省诏安县闽奥边界贸易公司(简称边贸公司)向东山县仝发典当行(典当行)申请贷款,同时将其向诏安花墩糖厂(糖厂)购买1000吨白砂糖总价415.5万元的五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联提货联质押给典当行。典当行为核实该提货单的真实性,经向税务局查核,向糖厂供销科核实,中国银行诏安支行于1996年3月7日书面证明边贸公司与糖厂购销1000吨白糖属实;3月6日,糖厂亦书面确认“在抵押贷款400万元……还清前,抵押的五联提货单不得挂失,不得提货”。3月8日,典当行与边贸公司签订标题为“动产典当契约”的格式契约。约定边贸公司将自有物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张典当给典当行,典价400万元。月息18‰。典当期限3个月。逾期不回赎,典当行即时起享有该提货联的所有权。同日典当行将400万元经同城票据交换转入边贸公司开户行诏安中行账户内,随后被该行扣作清偿边贸公司所欠该行贷款。
边贸公司实际上并未向糖厂支付白糖价款。糖厂当时同意在未收款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基于边贸公司承诺,款一贷出即还给糖厂,且边贸公司出具了书面保证:“…未向糖厂交清糖款时,保证不用此四联提货单向糖厂提货,并以地块2120平方米建筑物一座作为抵押担保。”
因边贸公司届时无力还款,所借400万元亦早已被中行划走,也未向糖厂支付价款。典当行于1997年7月诉至漳州中院要求边贸公司还款或由糖厂偿付1000吨白糖。该院(1997)漳经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所订的典当契约,实际上是权利质押借款合同。质押物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联提货联,该联发票实际上是提货单,因此,该权利质押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边贸公司未向糖厂支付货款属另一法律关系。判决,边贸公司应归还典当行400万元及利息按18‰计算。糖厂在1000吨白糖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法院,该院(1998)闽经终字第197号判决:边贸公司串通糖厂,在尚未付款的情况下,虚开五张增值税发票,由边贸公司将该发票提货联向典当行进行质押借款,该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所签《质押典当契约》应为无效合同。边贸公司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糖厂承担连带责任。以下是本律师的上诉审代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