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混合模式也值得重视。台湾晚近颁布了一部综合的竞争法典《公平竞争法1991》,其立法模式介于美国和欧盟竞争法之间并吸收了韩国、日本法。在这部法典中,欧盟竞争法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有关垄断、合并和卡特尔的规定,垂直协议部分则受日本法的影响,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规定的执行条款明显以美国实践为模式。
6 、欧盟法模式的借鉴作用
欧盟拥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竞争法体系,其或许更适合中国的情况。欧盟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政治法律结构多样。在一些方面欧盟成员国国内产业保护主义的压力与中国常见的地方保护主义比较相似。欧盟竞争法实体规定以大陆法的法典式体系为基础,并且有一个中央监督机关――欧盟委员会第四总局来实施这些规定。同样中国也存在一个法典化的法律体系,并有中央集权政治的传统。此外,国有企业的垄断的问题在欧洲比在美国更为普遍,与中国的情况有更多的相似性。欧盟竞争法的实体法――某些直接禁止性规定、某些许可性规定、限定垄断和滥用行为的完善法理,作为可采用的部分模式对中国是有益的。很明显,在中国情况下直接沿用条约体例和二级立法是不适当的和不可行的,但将欧盟竞争法作为中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基础却是值得考虑的。如若超过总销售额规定并且其他法律条件满足,合并控制现在也是欧盟竞争事务管理的一部分。合并控制的实体规定和调查方法现在已经完善,也可供中国参考借鉴。总之,欧盟竞争法立法体系对北京来说是具有吸引力的。
7.中国的特殊问题
如上所述,中国的情况是独特的,它坚持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同时又转向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行为中的影响即使不是绝对的亦是相当强的。由于其规模、人口和行政体制,地方官员在维持这种状况上有相当大的经济权力和既得利益。中小规模企业在现行体制和法律下处于劣势,由此亦造成经济的低效。意识到现存市场上的这种不足,政府似乎要致力于增强经济生活中市场的作用并准备在竞争问题方面进行立法。现在未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北京将会毅然行动并进行立法吗?何时进行?立法采用何种模式?最重要的是:执行程序实施的有效性如何?
政府中缺乏有经验的人员也将是个问题。但欧盟可以在竞争法事务的起草、执行和裁判方面帮助中国培训官员、律师和官员。实际上欧盟委员会主席M.Santer 与中国政府最近签署了司法和法律培训合作的备忘录。可以设想这个项目将能够促进中国律师和官员更好地理解欧盟竞争法体系。
8.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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