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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竞争法对中国竞争立法的启示(马克*威廉姆斯著,纪文华等译)

  中央政府已经注意到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广泛讨论,并于近年来为此召开了至少三次国际性会议 专门讨论竞争法在中国的适用性问题,甚至已草拟了竞争法临时草案。在论述今后可能采取的对策前,有必要首先讨论学术界在这一问题上的争论。
  4、中国当前学术界的争论
  反垄断法已是中国学术界争论多年的话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了国家完全控制的经济体制,学者们开始考虑企业的市场行为若完全不受约束将产生的不良后果。此外,由于国家仍拥有强大的经济权力,使得他们也同时考虑行政垄断的存在以及由此产生的滥用等特殊问题。
  争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相关问题展开: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需要一部全面的竞争法?
  许多学者作了肯定的回答。郑发认为虽然经济政策进程已逐渐创造并提高了市场机制的活力,但广泛存在的垄断行为制约了市场机制的功效 。作为市场失效的例子,他列举了超高定价、不合理价格歧视。划分市场和招投标中的欺骗行为。他认为行政垄断是市场正常运行的最大障碍。而中国取得前进的道路是通过一部全面的竞争法。这个观点得到了其他学者的认同。大多数学者还认为行政垄断是一种最广泛、危害最大的市场运行扭曲 ,尤其“翻牌公司”是其中一个原因,他们往往是原来的政府行政机构或部门在行政体制改革后换个名字而继续保持原班人马和干预性权力不变。另外,如“拉郎配”-―政府命令的强制合并――也正构成不正当市场权力的行使和滥用。
  (2)竞争过程,是否也和竞争者一样,也需要法律保护?
  大部分学者认为,市场竞争过程和竞争者都需要一套明确的规则。然而,对竞争者的保护并不必然实现竞争的最大目标――消费者福利最大化,这个问题还存在争议。确保企业间在分配上的平衡以及与此相关联的就业问题,这个可见的目标仍然是政府的首要政治考虑。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导致的经济衰退使政府对这个问题更为敏感。完全的、有效的竞争可能与政府所希望的“有序”的市场重构是有出入的。
  (3)是否仅仅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来禁止垄断?还是在考虑市场力量的背景下对滥用行为的禁止?
  一些学者担心,如果反垄断法禁止企业在特定的市场里取得超过规定的最大市场份额,则将会阻碍中国产业的优化组合。因此,很多学者倾向于赞成以市场地位的滥用为基础而对限制竞争的行为予以禁止。但是,有一点应很明确,卡特尔或寡头行为在现行立法未予禁止的情况下,应在反垄断立法中规定为本身应予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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