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欧盟竞争法对中国竞争立法的启示(马克*威廉姆斯著,纪文华等译)

  在竞争法立法方面,中国并非完全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不过,现有法律的调整范围过于狭窄,而且在法律实施方面也不确定。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上旨在打击各种误导性的商品说明、诋毁他人的商品、误导性广告、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即普通法中的违反信赖)以及暗中给予佣金或回扣以增加销售等不法行为。所有上述这些措施实际上于市场上的诚实信用相关,而非针对整个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
  不过,虽然缺乏系统,这部法律中亦有一些条文间接地触及了竞争法问题。比如下述这些行为是非法的:
  (ii) 以低于正常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
  (iii) 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销售条件;
  (iv) 滥用公用事业中的法定独占权,强迫顾客向某一指定供应商购买商品或服务;
  (v) 串通投标。
  最后,该法亦禁止政府机构滥用行政性垄断权力向第三方指定商品供应商。
  另外,1998年5月1日生效的价格法是一部一般性的立法文件,它禁止针对所有市场调节的商品的固定价格的卡特尔,但不涉及仍属于计划体制的一部分并由政府进行价格控制或行政指导的其他商品。目前绝大部分的商品与服务均属于市场调节,但是仍有许多基本必需品,如粮食、药品、烟草制品、报刊书籍、水、电、煤、气等以及福利性服务项目仍由政府进行价格控制或加以行政指导。尽管如此,这部法律明确授权物价局采取行政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获利并处以罚款甚至吊销违法者的经营执照;另外,受损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竞争者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目前所采取的立法方法是零碎的,立法基本上是由与许多敏感的经济领域缺乏自由市场相关联的特定问题所引发的。
  目前尚无法看到一个清晰的全局性的计划方案,现在似乎仍缺乏一个贯穿始终的理论方法作为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因此除了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些明显带有消费者保护倾向并被广泛应用的条文外,在法律实施方面也是阶段性的。而此刻评价价格法的影响为时尚早。
  上文所提及的不完善、不尽如人意的立法还因前文所提及的经济因素而受到进一步的影响,即许多同政府部门有良好关系的市场主体可以瓜分市场并向对外地产品采取歧视措施的地方政府寻求保护。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