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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效益

  三、提高侦查效益的途径与措施
  侦查效益的提高取决于多种因素,我们应针对影响侦查效益的突出因素,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确立提高侦查效益的途径,切中要害地采取提高侦查效益的措施。
  首先,树立效益观念,明确评估侦查效益的标准。要提高侦查效益首先必须树立效益观念。侦查人员,特别是各部门的有关领导对效益问题必须有个正确的认识。要树立侦查工作必须讲效益的正确观点,要把侦查效益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要对侦查工作目前的效益状况有个客观的认识,要澄清在侦查效益问题上的模糊认识。效益观念的树立直接影响着提高效益措施的采取。在树立正确的效益观念的基础上,还必须确立侦查效益评估标准。只有制定了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评价侦查效益才有了基本的依据,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评估侦查效益陷入混乱状态,逐步消除“盲目评断”、“王婆卖瓜”、“权力定论”等现象。
  其次,从形成效益的基本要素入手,把提高侦查效益作为一个系统加以建设。
  (一)进行侦查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在影响侦查效益的各因素中,侦查主体的因素是摆在第一位的。为此,为了提高侦查效益就必须围绕队伍建设大作文章。当前,队伍建设的主题应是正规化与专业化建设,即根据与现代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设置标准和符合人民警察特点的职务序列;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和法制完备、纪律统一、权威有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一个适应实战需要和培养专门人才的教育训练体系;营造一个关系明确、内务规范、运转通畅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①;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执法严、特别能战斗的刑侦队伍”。
  (二)改革侦查体制和运行机制。侦查人员只有从一种腐朽的、落后的体制与机制中解放出来,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职明才干。尽管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侦查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改革,但改革的基本思路并非十分正确,改革的步伐还相当缓慢,改革中还面临着种种矛盾和困惑……我们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敢于修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不当做法,敢于正视改革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应从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出发,加快改革的步伐,发现矛盾,解决矛盾。对盲目地、片面地追求警察与公众的高比值,过分地追求快速反应等不良现象应加以克服。对那种不是根据侦查工作和刑事犯罪的规律、特点而设定的机构应坚决进行改革。应进行“侦技一体化”建设;对快速反应机制应从实际出发进行科学的设置;应不断发现、掌握侦查中队建设、侦审一体化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并加以切实地克服;应将侦查权由行政机关(具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行使的体制改为由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体制;应对宝贵的侦查资源进行合理的、有效的利用;要有针对性地投入,要通过投入真正解决战斗力的提高问题,把侦查力量放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第一线;要减少不必要的侦查环节,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尽量消除人为干扰侦查工作的种种因素;坚决消灭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管理落后、职责不清、人浮于事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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