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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效益

  (三)不能主动地去寻找发现自身的薄弱环节,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弥补,从而影响了效益。各个单位都有自身的特点,也存在薄弱环节,即“弱项”。此弱项常成为 工作的阻滞点,降低整个工作水平,带来总和效益“就低”的现象。这种“就低”的规律表现为“瓶颈 ”现象。 有些单位由于领导者知识结构的缺陷,领导能力有限,不能高瞻远瞩地审视自我,不能科学地、客观地认识、评价自己领导下的集体,因而,常常不能找准自己所在单位存在的薄弱环节。薄弱环节的客观存在,再加无法有针对性地去弥补它,从而,此薄弱环节则一直在起着阻滞作用,影响了侦查工作的效益。
  (四)存在各种“内耗”,影响侦查效益。侦查系统存在的“内耗”主要表现为:1、地区性“内耗”。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各自为政,缺乏交往、配合和协作;地方公安机关与行业公安机关、企业公安机关之间也时常发生不配合、不协作的现象。这种不配合不协作主要是在抓捕逃犯、查缉流窜犯、侦破跨区域性案件、区域联防、控制重点对象、协查赃物罪证等方面。2、部门性“内耗”,由于部门间没有严格的情况沟通、工作协作制度,使管理与打击、打击与防范、防范与管理相脱节,甚至出现相掣肘的情况。各业务部门、各警种之间也存在扯皮、推诿现象。侦防机制改革后,出现了新的问题,产生了新的矛盾,派出所与刑警中队之间的磨擦成为部门性“内耗”的焦点。3、人际性“内耗”。在刑警之间,有的名利思想较重,看到别人出成果,就感到紧张不安,有一种受威胁感;有的甚至出于嫉妒,不协作、不配合,互相封锁,影响整体动作和工作效率,在领导与民警之间,有的领导对下属态度生硬,方法简单,处事不公,使下属产生抵触情绪;有的下属对领导不尊敬、不联系、不汇报,自行其事。人际性“内耗”导致整个刑警队伍人心涣散,凝聚力减弱,工作效率低下。
  (五)工作时间利用率低影响侦查效益。长期以来,刑警加班加点工作是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所难以比拟的。或许是习以为常,或许是无需支付额外报酬。总之,很少有人分析干警每一次加班、加点是否必要,也很少有人考察其正常工作时间的有效利用率究竟如何。事实上,除了任务繁重、警力不足和其他非可控因素造成的加班加点外,因办案环境差、作风散漫、时间观念不强、搞形式主义、过多的应酬等造成的时间浪费也不少。
  (六)侦查过程中因侦查要素的缺陷影响了侦查效益。这方面主要表现为:1、侦查物质条件的落后或投入不当,使侦查行动只能在纸上谈兵。2、因侦查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基本素质的低下导致侦查决策失误从而影响侦查效益。一方面表现为错失战机。使一些本可在侦查初期即可侦破的案件拖了很长时间、花了很大代价才得以破获。另一方面表现为不能因案施策、因地施策。3、因侦查基础的薄弱,导致侦查过程中经常重复劳动。因现场勘查等基础工作做得不扎实,因思想僵化、认识上的偏见、思维的狭隘等导致案情分析出差错,从而影响了侦查计划的制定,也影响了侦查效益;因犯罪情报、刑事特情、阵地控制、刑嫌调控等侦查基础工作薄弱,导致侦查办案不能主动进攻,影响效益。4、管理、作风、形式主义等的影响。传统的高度集中、派工制式的侦查管理方式,职责不清,分工不明,抑制了侦查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形成了事事请示汇报的低效率状态。因社会面的变化及不良习气的影响,侦查部门及人员淡化了严谨、踏实、雷厉风行的作风,办事草率、拖拉,不以大局为重,而是从个人利益出发,办事讨价还价,弄虚作假,凡此种种均严重地影响了侦查效益。单纯为了政治目的,盲目地、一窝蜂地、不切实际地开展侦查行动,做了许多无用功,形式主义的东西影响了侦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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