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对侦查效益的科学考核,必须首先正确把握评价侦查效益的基本要素,确立侦查效益评估方法。
(一)评价侦查效益应把握的基本要素
评价侦查效益的高低,可从多角度、多层面入手,衡量的尺度多种多样、五花八门,但如若要实现科学的评价,则必须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把握住本质。按照“要素的逻辑标准”去衡量,笔者认为,评价侦查效益应把握质量、速度与投入三大基本要素。
1、侦查质量。 侦查质量是侦查效益的基础。所谓侦查质量,是指侦查工作必须达到的规定和要求。也就是以正当的程序,实现案件的真实。一方面通过正当程序实现案件的真实,另一方面所追求的真实应既包括有罪的真实,也包括无罪的真实。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2条明确规定:“......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是侦查工作的质量要求。就办理一起具体的刑事案件而言,衡量质量高低的标准主要有: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与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就侦查实践而言,侦查质量往往依据批捕率、起诉率与退查率的高低来衡量。当然,侦查活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在侦查过程中尚涉及到其他方方面面的问题。侦查程序是否正当,侦查步骤是否妥当,侦查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等都直接影响着办案的质量。办案的总体质量是由侦查的局部质量组成的,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必须不忽视侦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侦查效益以侦查办案的效果为直接体现。即采取的侦查手段能否既有利追求案件的真实,又有利于保证程序的正当。既能打击犯罪,又能保障人权与人性的尊严。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速度再快,投入再多,不仅是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只有在符合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其投入和速度才有意义。
2、侦查速度。侦查速度是侦查效益的关键。侦查速度这里泛指侦查快慢的程度。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中曾指出:"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这是因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我国台湾法学家蔡墩铭也曾指出:"无论对于国家或被告人之利益,迅速裁判对于刑事司法而言至关重要……如何使迅速裁判之目的与其他刑事诉讼目的相配合,不失为今日刑事司法最迫切之课题。"可见,追求诉讼速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环节,亦是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问题。以此为依据,作为诉讼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侦查活动讲究速度是理所当然的。而从现代犯罪的特点出发,要求侦查工作也要讲究快速,即从受案到侦查终结的各个环节都要突出一个快字。那些出警慢,处警拖拉,工作中相互扯皮推诿,瞎指挥胡决策等现象都是不讲效益的具体体现。当然,衡量侦查速度的快慢程度不能单纯以耗费的时间长短为依据。正确的衡量尺度应是既考核耗费的时间,又评估实际的侦查工作量,通过侦查工作量与耗费的时间的比值来衡量侦查速度的快慢程度。速度和质量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之所以是统一的,主要表现在它们都是衡量侦查效益不可缺少的因素;它们的对立主要表现在实际工作中,讲求质量,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速度。要使它们有机统一起来,必须明确从属关系。很显然,在两者的关系中,质量是主要的,速度必须服从质量,必须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求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