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第二十章、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translated by Thomas Guo

  (c)Goods includes goods, wares, merchandise, and articles of every kind whatsoever, except live animals and cargo which by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is stated as being carried on deck and is so carried.
  (c)“货物”包括货物、货品、商品、及各种物品,但活牲畜及运输合同载明在舱面运载且实际运载于舱面的货物除外。
   “货物”。此处的定义排除了活牲畜和约定且实际上在舱面运载的货物。如果依据提单装运的一批货物,载明是装载于舱面,事实上却是部分装运于舱面,部分装运于舱内,运输合同若可分的话,对于舱面货和舱内货可以用不同的条款,因为舱内货将受制于《海牙-维斯比规则》舱面货则不然。77若运输合同不可分的话,《海牙-维斯比规则》或许将适用于整个合同。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舱面运载,船东却多此一举将货积载于舱内,他看来将增加他的义务,因为《海牙-维斯比规则》将适用于该运输。如果他于航次开始时将货运载于舱面,在航程途中重新将货物装载于舱内,结果似乎是《海牙-维斯比规则》自航次开始时起适用。
  “载明在舱面运载”。(Stated as being carried on deck)提单未载明得自由在舱面运载的条款表明货物事实上在舱面运载,并非该除外所要求的此种说明。货物根据此种自由条款事实上运载于舱面,但提单对此种运载未作任何记载者,将受制于1971年法及维斯比规则,包括依据该法第3条规则2承运人小心积载的义务。
  (d) “Ship”means any vessel used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d)“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运输货物的任何船舶:
  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及《海牙-维斯比规则》适用于有关由气垫船进行的货物运输,正如他们适用于船上的货物或由船舶运载的货物一样。
  (e) “Carriage of goods”covers the period from the time when the goods are loaded on to the time when they are discharged from the ship.
  (e)“货物运输”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时起至货物从船上卸下时止的期间。
  这条准规则的作用在于通过确认那些一道构成海上货物运输的最早的和最后的操作,协助给运输合同下定义。 “装上船”(loaded on)一词并不意味着第2条提及的权利和义务,仅适用于发生于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部分装船操作。 相似地,在货物被置于驳船船舷之前,货物并未“卸下”。 由第3条规则1和规则3明显可见,承运人对于装船开始前的操作亦有义务。
  使用“船舶”一词是否有将在装船港通过过驳船装船或在卸货港通过驳船卸至岸上,与该规则有关的操作自“海上货物运输”中排除在外的效果尚无定论。
  若承运人负责这些操作,看来有可能 他们可以被认为分别作为装货和卸货的一部分。如果他不负责这些工作,看来有可能该规则对这些工作不适用;第1条(d)的术语对此种观点提供了某些支持。然而,在每种情况下,它必定是对每个运输合同的解释问题,弄清由哪方当事人负责过驳责任。
  第二条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VI, Under every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the carrier, in relation to the loading , handling, stowage, carriage, custody, care, and discharge of such good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responsibilities and liabilities, and entitled to the rights and immunities hereinafter set forth.
  除第6条条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每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承运人 就有关货物的装载、处理、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及卸载,应承担下文所列的责任及义务,并享有下述权利与豁免。)
  “装载……及卸载”。(loading……and discharge)这是随后各条中所列的各项操作中适用权利和义务的关健条款。第3条规则2 规定,除了第4条的权利和豁免之外,承运人应适当地,谨慎地,尤其是装载和卸载货物。在上议院对Renton v.Palmyra Trading Corporation of Panama 一案 作出判决之前,这两个条款在他们适用于装载和卸载操作时如何解释颇值疑问。
  有三种可能的观点:(i)承运人,无论他是否愿意,有义务履行或负责整个装载和卸载;(ii)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承运人仅有义务对发生于船舷的船边的部分装载和卸载负责;(iii)承运人仅有义务对于约定由他进行或依据他所作的安排的部分工作负责。
  在Pyrene Co.v.Scindia Navigation Co.,案中 Devlin法官否决了第2种观点。 而倾向于第3种观点,他的选择,在Renton v.Palmyra Trading Corporation of Panama案中,获得了Henryton的Morton勋爵 (Cohen勋爵赞同 )及Harrow的Somervell勋爵的支持。 因此,显然,该规则的目标“并非解释合同服务的范围,而是履行该服务的条款。” 同样明显的是即便由于明示条款或从行为表现的默示协议的结果,装载和卸载操作的风险归船东,尽管此种操作的费用,依协议可以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担。
  “卸载”。Wright法官认为此词被用于取代“交付”(deliver)一词,因为1971年法和维斯比规则适用的责任期间,当该工作转移给船方后终止。 (when the operations devolving upon the ship came to an end.)如果Devlin法官附在合同上或部分合同上的1971年法和维斯比规则及不是一段期间的观点是正确的, 用“海上运输合同”取代上述句子中的“在……期间”,这种观点也许可以更为精确地表述。
  1971年法的条款并未改变该法通过以前存在的一般法律原则。一个已收到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的承运人,未能按照相似的良好状况卸载,应对托运人负责,除非他能根据第4条,或依据维斯比规则允许的他的合同中的其他除外条款免责。托运人无须首先证明承运人有过失。
  第三条
   1、The carrier shall be bound, before and aat the beginning of the voyage, to exercise due diligence to-
  (a) Make the ship seaworthy
  (b) Properly man, equip, and supply the ship
  (c) Make the holds, refrigerating and cool chambers, and all other parts of the ship in which goods are carried, fit and safe for their reception, carriage and preservation.)
   1、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
   (a)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b)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c)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船舶所有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运载和保存货物。
  “开航前和开航当时”。(Before and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voyage.)普通法默示的适航绝对保证(已被1971年法第三节取消)不仅适用于开航当时,而且适用于每一不同阶段的开航当时,这些阶段既可以由完成某一特定的工作标明,例如,装载;或改变所作工作的性质指明,例如,河流运送或海洋运输。依据此种理论,船东一方面解除了最高等级适航保证的必要性(relieved of the necessity of securing the highest degree of seaworthiness.)直至船舶开始其海洋航次时。但另一方面,有一保证船舶适航程度的附加义务,当海洋运送开始时,即便船舶事实上在某个早期的阶段,船舶在各方面均适航亦然。99这里使用的“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覆盖至少自装船开始至船舶开始她的航次这段期间。 但并不涉及船舶开航后的期间, 诸如停靠某个中途港装载其他货物。 因此,已谨慎处理使他的船舶在开航前各方面适航的船东,对于船长在开始一个新阶段航程之前,过失地未对开航后出现的缺陷进行补救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至于供应燃料,船东若在开始航次之前,按通常的和适当的燃料港口,对燃料做出适当的安排,即能满足该规则的要求,假设船舶按船东确定 的装有驶抵第一添加燃料阶段足够的燃料,自第一个港口驶出后,船长未能按照船东作出的燃料安排行事,依据第4条规则2(a) 船东可以免责。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Due diligence ……to make the ship seaworthy)谨慎处理的要求,是指承运人谨慎处理的工作本身,及他雇用或聘用来做使船舶适航工作的所有的人员,无论是雇员或是代理人,还是独立合同方的谨慎处理;因此,承运人不能通过证明他聘用了合格的专家来履行和监督使船舶适航的工作, 便解除他已行使谨慎处理的举证责任。成文法对承运人课加了一种不可推卸的个人的义务。
  不过,承运人的责任直至船舶进入他的轨道才开始。 (begin until the ship comes into his orbit.)据此,若他新建造了一艘船,或向他人购买、承租或接管一艘船,他对于他或他聘用的称职的专家,经谨慎处理未能发现的既存的缺陷所致的不适航导致的损害不负责任。 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的义务,若一艘船不适航是由于承运人、他的雇员或代理人在前一航次早些时侯未能谨慎处理所致,承运人应对此负责,理由是他对持续到有关日期的特定合同是实际知情的。
  该义务课加的行使谨慎处理的标准似乎等同于普通法下的注意之责。 (duty of care)因此,如果船东或代表船东对船舶机器进行的检验未能显示某一缺陷,此种不足是否构成缺乏谨慎处理(want of due diligence)的问题,必须考虑下述因素才能回答。(1)该检验在该情况下是否具有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审慎的船东应当会合理地行使的性质,及(2)如果具有此种性质,该检验是否依合理的技能、注意和能力进行。 仅仅因为未采取随后的经验表明是必要的预防措施,并不构成未能谨慎处理。
  依1971年法第三条废除 普通法下提供适航船舶的绝对保证,用维斯比规则下行使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较轻的义务取而代之,涉及由于法律的实施 (operation of law)适用1971年法的任何合同, 承运人“在严格意义上,对于他的船舶所作的工作中存在的潜在缺陷受到保护,也就是说,这些缺陷并非由于修理工或这些修理工的其他雇员的任何枝艺过失所致(any negligent workmanship of repairer)而且,依我看,对于在成为他的船舶之前,无论何种原因所致的,使得船舶不适航的缺陷,如果他或他聘用的合格的专家,经谨慎处理未能发现,则承运人应可免责。”
  “妥善地配备船员……船舶。”(Properly man……the ship)船东必须检查海员的证件,进行面试,并询问其先前的雇主,以便证实他适于所指派的工作岗位。 依赖海员持有的能力证书并不必然足够。
  “妥善地……装备船舶……”(Properly ……equip……the ship)未提供船舶机械的说明图(plans of the vessel’s machinery)可能构成不适航。
  2、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IV, the carrier shall properly and carefully load, handle, stow, carry, keep, care for and discharge the goods carried.
  2、除第四条条文另有规定外, 承运人 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处理、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及卸载所运货物。
  “妥善地”是指按照一个健全的体系行事(sound system)一个健全的体系并不意味着一个体系适合某种特殊货物的所有的缺点和特性,但一个健全的体系在所有的情况下,涉及承运人对海上货物,按照承运人对货物的性质拥有的或应有的所有的知识的一般实际做法。
  “装载、积载、卸载”。整个运输合同受制于《海牙-维斯比规则》,但属于承运人义务范围的装载和卸载,却留给当事双方自已决定。 因此,如果承运人已同意装载、积载或卸载货物,除了依据第四条他可以享有的任何保护之外,他必须妥善地、谨慎地行事。但是该规则并不使得转让这些工作责任给托运人、承租人或收货人的协议无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