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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二)、债务人也有过错
  债务人也有过错是指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债务人对债权人债权的不能实现也有过错,即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共同行为或偶合行为导致债权人债权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债务人也有过错分为两种情况:
  1、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共同过错
  一般来说,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共同过错的情况主要是: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谋的行为。
  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谋是构成共同侵权,还是分别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基础。
  笔者认为,在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的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共同过错,即具有侵害债权的共同故意或过失,二者侵害债权的目的是一致的,但能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呢?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条件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当然构成侵权行为;债务人侵害债权到底应认定为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呢?笔者认为,从广义的侵害债权概念来讲即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也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因此,第三人与债务人的恶意同谋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债务人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债权人针对债务人应可同时享有两项请求权,即一方面债务人行为已构成违约,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享有违约请求权;另一方面,因为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了共同的侵权行为,因此,对债务人也享有侵权上的请求权,债权人可在两种请求权中选择一种对他最为有利的请求权,而对债务人提出请求和诉讼。
  因此,在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侵害债权人债权情形下,债权人可选择向债务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与第三人承担侵权连带责任,但需明确的是,第三人承担的是侵害债权的连带责任,而不是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偶合过错
  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偶合过错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不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但是债务人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过错都是导致债权受损的原因。一般来说,这种情形包括:第三人引诱债务人违约,债务人本可以拒绝,但是却在第三人的引诱下而侵害了债权,因而债务人也存在着过错,但是其过错是与第三人的过错偶合在一起的,而非共同故意或过失。
  由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不具有共同过错,因此,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请求权基础的。在理论上可运用“不真正连带债务”来解决问题。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 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消灭。
  在第三人引诱违约的情况下,第三人和债务人应承担侵权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要求第三人或债务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人清偿后另一人清偿责任终结,但是在内部仍然成立按份责任。在第三人引诱债务人违约时,债务人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单独承担违约责任或选择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一人或二人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
  五、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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