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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将侵害债权纳入侵权行为法中不会造成一种“债权主要受侵权法保障”的误解 。相对于合同一方的债务人来说,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由合同法来调整的;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来说,其侵害债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只有将其纳入侵权法,才能为债权人提供充分得救济。
  其实在这里泾渭分明地强调侵害债权到底属于什么领域已没有什么意义,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民法学和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是相互补充,互相联系的,当合同法不足以补偿债权人损失时,侵权行为法当然成为填补这种损失的重要力量。侵权法与合同法是相互融合和渗透的。
  三、构成要件
  侵害债权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究竟是否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一直以来是学者们讨论较多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侵害债权行为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在具体构成要件上存在这特殊性。归纳起来,一般认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需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需有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造成损害事实等。
  (一)、需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
  这是基础的构成要件,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根本谈不上侵害债权的问题。但在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时,是否存在第三人侵害债权呢?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笔者认为,在撤销前,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因此,第三人侵害这类合同同样构成侵害债权行为;当合同已被撤销,该合同自始无效,也就谈不上侵害债权的问题了。
  这里存在的另一问题是,是不是只有己生效的合同才受到此种保护呢?笔者认为只要合同已成立即可,也就是说已成立还未生效的合同和己生效的合同同样受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保护。第三人应承担侵害债权的责任。
  (二)、第三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已如上述。在主观上,第三人应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要件,即第三人应具有故意或过失。在此问题上,我国学者多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需出于主观上的故意。 即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其行为将损害他人的债权,甚至根本不知道他人债权的存在,则表明其行为与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之间没有因果联系,行为人不应负侵害债权的责任。
  笔者认为第三人知道债权存在和侵害债权是两个概念。知道债权存在是指第三人明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侵害债权是指第三人明知债权存在后,而希望和放任侵害债权结果的发生,或者没有预见到或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第三人知道债权后有可能故意侵害债权,也有可能过失侵害债权。行为人不知道债权存在时,第三人主观上是不具有过错的,即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对于第三人没有主观过错的行为,不能构成侵害债权行为,因为行为人对此没有预期。在行为人存在着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下,第三人是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即发生侵害债权的结果是其主观范围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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