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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社会的犯罪防控对策

虚拟社会的犯罪防控对策


李双其


【摘要】虚拟社会里的犯罪,即网络犯罪,它是信息时代的产物,与现实社会中的犯罪有很大的区别。要预防和控制此类犯罪,除了应借鉴防控现实社会犯罪的方法外,更应针对虚拟社会的犯罪特征探寻可行性的对策。首先,政府应以积极的态势应对,掌握“制网权”;其次,应合理、科学立法,以法治之;第三,要组建一支治理与打击网络犯罪的专门队伍;第四,要依法对虚拟社会进行规范的管理;第五,应发挥技术防控的作用;第六,要加强网上道德文化的教育与引导;最后,还应进行有效的国际合作。
【关键词】虚拟社会 网络犯罪 防控
【全文】
  虚拟社会的犯罪防控与现实社会犯罪的防控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作为控御犯罪的主体在采取防控对策时务必将两个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把握。许多应用于防控现实社会犯罪的措施同样适用于防控虚拟社会的犯罪。当然,当对虚拟社会的犯罪进行防控时也务必根据虚拟社会的特征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政府应以积极的态势应对,掌握“制网权”
  政府应该进入网络,成为网络中的一员,而不能只是站在浩瀚的网络海洋的边沿,成为旁观者、看客,或者仅仅当一位消极的参与者。实际上,政府上网已成为一个全球性趋势,政府信息化是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政府应在网上与公众进行信息交流,听取人们的意见和心声,要出面积极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政府只有溶入了网络,成为一名真正的“冲浪者”,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进行正确的思考与决断。为此,国家、政府必须加大对网络建设的资金投资力度,要提高全社会对网络安全的认识,要确立专门的机构对中国的网络安全进行负责,要研究开发网络证据搜集技术,要想方设法逐步掌握网络核心技术,要以政府信息化来扩大政府在信息网络中的影响力。此外,还要针对网络犯罪建立专门的预防网络犯罪网络系统。要设立职能部门的预警网站和预防犯罪网站;建立群众性预防犯罪网站和网内外相结合的预防犯罪系统。要通过参与、投入、影响、直至控制这一过程,实现对“制网权”的控制。只有掌握了“制网权”,才能居高临下、高瞻远瞩地拟定防控体系,制定系统、有效的防控对策。
  (二)寻找法律对策
  在网络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网络立法问题已不再是新鲜之事,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就总体而言,工业化社会时期制定的法律在网络犯罪面前显得严重滞后。路透社2000年12月9日报道,据McConnell International顾问公司的一份报告指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防治网络犯罪没有做多大努力,其现有的法律不足以对互联网犯罪构成真正的威胁。此外,现有世界各国的网络立法普遍缺乏国际性,许多国家仍沿袭传统的立法观念创建网络法规,并过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
  我国的网络社会起步晚,网络立法相对落后。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网络不法行为的规定,并未采用“网络犯罪”的概念。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虽然在1997年系统修订后规定了一系列的新罪名,但是,最为人们称道的内容之一也仅仅是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规定了计算机犯罪的若干罪名,并未对网络犯罪进行系统的专节规定。我国对付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规定主要在我国《刑法》中,而《刑法》中这些有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重点突出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但没有体现出对计算机资产的巨大价值的认识,所以有些计算机犯罪无法给予相应的惩治。从目前我国制定的《中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条例来看,对计算机犯罪的惩治很轻。这样,法律在对付计算机网络犯罪方面的作用就显得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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