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法治思想
杰斐逊认为一个民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实行法治,严格依法办事。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障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保护他们的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治的前提是法律本身是人们意志的体现,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他说:“
宪法是由人民的智慧制定的,并且以人民的意志为转移,人民的意志是任何政府存在的唯一合法基础。”13他不仅强调立法权属
于人民,而且要求政府执法,公民守法,认为这是安定的保障。他强调国家的法律必须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者,同时,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在一定的时期后进行必要的适应新时
期的修改。他认为:法律和制度必须是和人类的进步一起进步,在人们的各种情况发生改变时,社会制度和法律也应改变,人们要根据新的经验去修改旧的法律,或制定新的符合当代人要求的法律。
杰斐逊作过多年的律师,又长期在弗吉尼亚议会工作。他在弗吉尼亚法律修订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利用这个机会进行了一系列的民主改革,其中包括“罪刑相称法案”。作为启蒙学者,目睹弗吉尼亚
刑法的残酷,决心改革
刑法,使其合乎人道主义精神。他提出了三个来源于贝卡利亚及其他理性主义者的原则:第一,因为惩罚本身就是一件坏事,只有在有利于矫正犯人的过失或防止未来的犯罪时才被证明为正当;第二,为了防止犯罪而对犯人实行超乎必要的严厉惩罚是不会达到目的的;第三,在防止犯罪方面,惩罚的确实性比严厉性要有效,因此惩罚应明确的与罪刑相称。这三原则成为杰斐逊改革
刑法和制定“罪刑相称法案”的指导方针。
杰斐逊代表美国中等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他的一系列思想在北美独立和以后的一个时期内产生了重大影响,推动了美国各项制度的建立。研究杰斐逊的民主法律思想,对于当代中国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十五大提出要实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客观形势的要求。汲取杰斐逊的思想精华,并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现实,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发:
1. 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原则。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宪法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杰斐逊在《人权宣言》中提出主权在民的思想,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广泛的实践。”在这里不仅提出了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而且还提出了人民有权创造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