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杰斐逊的民主法律思想
纪文华
【关键词】 杰斐逊 民主 法律 思想
【全文】
托马斯•杰斐逊(1843-1826)是美国著名的启蒙学者、政治家,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的作者和弗吉尼亚大学的创办者。作为美国“革命之父”之一,在美国政治史上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他深受十七、十八世纪自然法学派思想的影响,接受了诸如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主权在民等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并把他们写入了资产阶级的正式文件。
杰斐逊的革命民主思想是1770年开始的美国革命的灵魂。他的这种思想在18世纪70年代初已经初步形成,他那时已经成为启蒙思想在北美的杰出的代表,其地位仅次于富兰克林。他相信理性,相信知识,反对愚昧,重视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反对一切专断权力,反对教会权威,对一切旧事物都报一种大胆怀疑的态度。他接受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认为权力应加以制约。杰斐逊的进步民主思想主要包括进步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自然权力观,反对奴隶观等。他的思想具有多元性,博采众长。在反英斗争中,杰斐逊不仅走在最前头,而且用其如橼之笔起草了这次革命最伟大的文件《独立宣言》,表达了美国人民的心声,向全世界宣布了革命原则,并为美国奠定了立国理论基础。
具体的来看,杰斐逊的民主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思想
杰斐逊以洛克和卢梭的自然法思想为基础提出了天赋人权的主张。“一切人都是生而平等的,造物主赋予了他某些不可出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人们为了保卫这些权利才成立政府,而政府是经过受其治理的人们的同意才获得权利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变成了这些目的的破坏者,人民就有权力加以改变或废除它,并且成立新的政府,而新成立的政府要建立在这样的原则之上,以这样的形式组成它的权力以期它最能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幸福”。
从这其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一)一切人都生而具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一观点是对洛克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思想的发展。杰斐逊接受了洛克的的自然权利学说,但是他没有照搬洛克的学说,洛克仅把生命、自由、和财产看作是不可让渡的自然权利,而把追求幸福的权利排除在自然权利之外。诚然洛克在《人类悟性论》中指出追求幸福是人类活动的主要动力,但他并不认为这是一种自然权利。因此在《关于政府的两篇论文》中论及自然权利学说时未谈及追求幸福,在这个问题上,“杰斐逊不仅超越了洛克,而且也超越了前代和当代所有的思想家、哲学家”2,杰斐逊认为的幸福不仅包括财产权,而且还包括选举权,反抗暴政,享受教育的权利等。(二)为了保障人民享有这些权利,人民才成立政府,而政府是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以契约的方式建立的,政府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委托。这一观点否定了长期存在的君权神授论,又批驳了殖民地统治权。北美殖民地政府是未经北美人民同意的,因此是不合法的。其还特别指出政府职能之一是使人民幸福。美国学者吉尔贝指出“任何国家的任何一个州的文件中,从来还没有如此强调并声称: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使人幸福,或者说人的天赋基本权利是‘谋求幸福’,这不仅是关于政府的新原理,它也是被这样提出并为官方所赞同的关于生活的新原理。”3(三)继承和发展了主权在民思想。他认为国家权力永远地属于全体人民。“构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人民是那个国家中一切权力的源泉。他们可以自由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