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加强对期间报告等文件的保密
在期间评审程序中,虽然专家组出具的期间报告的内容可能与最终报告相似,但期间报告毕竟不同于向各成员国公开递交的最终报告。对期间报告来说,它的主要目的是促成当事人协商解决争端,提高报告质量,既没有必要向大众公开,也不应该向大众公开,双方当事人的私下和解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
前文提到的EC-Trade Description of Scallops案的协商解决就得益于其期间报告被作为一份秘密文件来对待,只有专家组和双方当事人才知道文件的内容,这就为双方谈判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Japan—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 案中,专家组呼吁,为了保证争端解决程序的可靠性和完整性,需要将保密工作放在首位。在US—Restrictions on Imports of Cotton and Man-Made Fibre Underwear 案中,专家组在最终报告里对明显违反保密性感到失望,并再一次强调保密的极端重要性,尤其在期间评审阶段。
根据DSU第14条,当前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保密要求只限于如下三种情况:
(1) 专家组的商议应保密;
(2) 专家组起草报告时应没有当事人在场;
(3) 专家组报告中对具体专家的意见应该匿名。
DSU对期间报告是否应保密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绝大多数期间报告都未能保密,当事人因此受到外界及内部的很大压力,在此种环境下,期间评审很难促成双方协商解决,这或许正是为什么迄今为止只有极少数案件通过期间评审得以解决的原因之一。
五、结语
在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中,期间评审程序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然而通过对它的深入考察,我们发现,期间评审程序的意义也许并不在于对专家组报告的质量提供多大帮助,而在于它展示了一种温和的姿态,原本面容冷峻的裁判官居然肯屈尊征求当事人对其裁决的意见,不论意见最终能否被采纳,至少给当事人(WTO各个成员方)一种心理上的慰藉,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解释了为什么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准司法体制,而不是完全的司法体制。
【注释】 United States ---Tax Treatment for “Foreign Sales Corporations”, WT/DS108/R, Oct.8, 1999. Andreas F. Lowenfeld, Remedies along with Rights: Institutional Reform in the New GATT,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88, P482. 何绍军,《试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两个新程序》,《法学评论》,1997年第5期,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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